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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公告之採購金額扣減決標金額所得餘額範圍內,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辦理。增購項目為原契約之規劃設計服務及後續擴充之監造服務項目,並依原契約之建造費用百分比上限決標費率,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710臺南市永康區康橋大道255號6樓601會議室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保證廠商能如期如質履行契約項目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710臺南市永康區康橋大道255號6樓行政組收發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採購無物價調整問題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須檢附以下資料】
一、室內裝修業(E801060):室內裝修業登記證及有效公會會員證影本。
二、建築師事務所:開業證書、建築師證書及有效公會會員證影本。
【履約期限】
一、規劃設計部分:
1.乙方應於甲方簽約日次日起20日曆天內提送初步規劃報告及書圖並向甲方簡報,將相關文件報告裝訂成冊一式數份(份數由甲方決定)繳交甲方,並出席甲方召開之初步規劃審查會。
2.初步規劃審查核定後,乙方應於30日曆天內提送基本設計報告及書圖並向甲方簡報,將相關文件報告裝訂成冊一式數份(份數由甲方決定)繳交甲方,並出席甲方召開之基本設計審查會。
3.基本設計審查核定後,乙方應於50日曆天內提送細部設計報告及書圖並向甲方簡報,將相關文件報告裝訂成冊一式數份(份數由甲方決定)繳交甲方,並出席甲方召開之細部設計審查會。於甲方細部設計審查意見文到次日起,30日曆天內提送修正後細部設計報告及書圖,並向甲方簡報。
4.細部設計審查核定後,乙方應於30日曆天內提送工程預算書及發包書圖,經甲方審查核可並確認無任何待解決事項。
二、監造部分(屬後續擴充):
1.乙方對監造服務工作之責任以甲方書面通知開始日起,至本契約全部工程驗收合格止。
2.乙方應於裝修工程開工前向甲方提報監造計劃及監造人員。
三、如涉及變更設計應以甲方通知到達日起算。
四、本履約期限不含證照取得與甲方審核及修改時間。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臺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電話:06-390l030、傳真:06-2950218)
地方政府-臺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電話:06-2994579、傳真:06-295021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