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qq660051@mail.tainan.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保留增購項目:如本案估價單內所列項目。
(2)保留增購期間:至113年12月31日。
(3)保留增購金額上限:新臺幣328萬元。
(4)後續擴充條件:依原契約單價及條件續約核算付款,並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2段898號4樓發包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2段898號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基本資格:凡合法登記或設立之廠商,且非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之對象或廠商。
二、投標需檢附文件(詳如投標須知第33點及33-1點規定):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營利事業登記證已公告停使用,可至「全國商工行證人口網,網址:https://gcis.nat.gov.tw/mainNew/index.jsp」查詢列印)。
(二)營業稅納稅證明文件。
(三)電子憑據光碟或電子憑據序號等相關內容之證明(電子領標者,投標廠商若未檢附本項資料,允許於開標時補正;未檢附或未補正者,視為不合格標)。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五)委託代理授權書(可於行使代理權時提出)。
(六)押標金或其繳納憑證:新台幣8萬元。
(七)退還押標金申請單(可於申請退還時提出)。
(八)公務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除揭露表可於開標時決標前提出如
無表內情形免附)
(九)投標廠商投標文件審查表正本(未檢附者,本局得以空表審查)
(十)標單正本。
(十一)估價單正本。
(十二)初步設計草圖。
附加說明
1、採電子領標方式,不另備書面文件。 (依據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
2、以電子領標者(網 址http://web.pcc.gov.tw/),需取得憑據,每1憑據以投標1次為限,電子憑據明細廠商可利用電子領標系統中「檢驗電子憑據」之功能列印,廠商並將電子憑據書面明細列印置於標封內。未檢附者應當場補正完成。
3.投標文件所附之標封需標示廠商名稱、地址及採購標的名稱等。
其他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起或邀標之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受理廠商疑義及異議單位:臺南市政府消防局(永華秘書室),電話: (06)297-5119*2156,傳真: (06)295-5204,地址: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898號。
2、餘詳列投標須知、契約稿本及其它招標文件。
3、若因颱風或其他原因而該日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及開標時間者,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及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代之。
4、本案為公告金額以上採購案,依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最有利標方式決標。資格經審查合格之廠商,方取得後續受評選之資格。
5、本案評選會議之日期、時間及地點,由本機關另行通知。
6、如對本案規格有疑義,請洽秘書室 承辦人 羅博翰科員 06-2975119 分機2113。
申訴受理單位
臺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電話:06-390l030、傳真:06-2950218)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電話:06-2994579、傳真:06-295021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