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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是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本局4樓發包室(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2段898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2段898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基本資格:凡合法登記或設立之廠商,且非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不得作為決標對象或不得參予投標之廠商。
投標需檢附文件為: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影本(可至「全國商工行政入口網http://gcis.nat.gov.tw/main/classAction.do?method=list&pkGcisClass=8」查詢列印,營利事業登記證已公告停止使用)
2.營業稅納稅證明文件影本(請檢附最近1期之納稅證明,若不及提出最近1期納稅證明,可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替。依法無須申報者,請檢附免納稅申報證明書影本)
3.電子領標憑證(電子領標者-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或於開標後依機關通知再行提出)
4.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5.企劃書1式 10 份
6.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本表為機關審核用,未檢附,機關得以空白表審核)
7.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正本(非必要文件,非公職人員及關係人免填此表)
8.委託代理授權書正本。(可於行使代理權時提出)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1.採電子領標方式,不另備書面文件。(依據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
2.以電子領標者(網址http://web.pcc.gov.tw/),需取得憑據,每1憑據以投標1次為限,電子憑據明細廠商可利用電子領標系統中「檢驗電子憑據」之功能列印,廠商並將電子憑據書面明細列印置於標封內。未檢附者應當場補正完成。
3.投標文件所附之標封需標示廠商名稱、地址及採購標的名稱等。
其他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起或邀標之次日起等標期之1/4,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受理廠商疑義及異議單位:臺南市政府消防局,電話: (06)6569119#6106,傳真: (06)6591119,地址:臺南市新營區三興街380號(民治辦公室)。
2.餘詳列投標須知、契約稿本及其它招標文件。
3.若因颱風或其他原因而該日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及開標時間者,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及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代之。
4.廠商得標後請以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所開立之採購合約印花稅大額憑證應納稅額繳款書繳納。
5.本案業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本次公告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時,則逕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三條規定奉准當場改為限制性招標。
6.本案第1次開標為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評審事宜請參見本案評審須知;資格審查合格之廠商,方取得後續受評審之資格。本案擇符合需要之廠商依優先順序辦理議價後決標。
7.本案評審會議日期、時間、地點由本局另行通知。
8.如對本案需求說明文件有疑義,請洽救災救護指揮中心 李承霖技士06-2975119#1112
9.本案履約期限:自民國110年1月1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如無法於109年12月31日前完成決標,保養維護期則修正為決標翌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
※本案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始決標生效。※
※本次更正公告係更正開標時間※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電話:06-2994579、傳真:06-295021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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