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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擬保留增購之項目:如本案履約標的所列項目。
(二)擬保留增購之期限上限:自決標後翌日起至民國113年12月31日止。
(三)擬保留增購之金額或數量上限:241萬9,600元,並以原契約條件及單價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898號4樓發包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2段898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凡合法登記或設立之廠商,且非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之對象或廠商。
二、投標需檢附文件(詳如投標須知第33條規定):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營利事業登記證已公告停止使用,可至「全國商工行證入口網」查詢列印)。
(二)營業稅納稅證明文件或免稅證明文件。
(三)企劃書1式10份(應檢附內容詳見本案評審須知)。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五)電子領標憑據紙本(本案領標所產生之電子憑據號碼)
(六)委託代理授權書(可於使代理權時提出)。
(七)押標金:新台幣30萬元。
(八)退還押標金申請單(可於申請退還時提出)。
(九)公務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可於開標時決標前提出,如無表內情形免附)
(十)投標廠商投標文件審查表正本(未檢附者,本局得以空表審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一、採電子領標方式,不另備書面文件(依據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
二、以電子領標者(http://web.pcc.gov.tw,需取得憑據,每1憑據以投標1次為限,電子憑據明細廠商可利用電子領標系統中「檢驗電子憑據」之功能列印,廠商並將電子憑據書面明細列印置於標封內。未檢附者應當場補正完成。
三、投標文件所附之標封需標示廠商名稱、地址及採購標的名稱等。
【領標日期】: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時間止。
【其他】
一、廠商對招標文件内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受理廠商義及異議單位:臺南市政府消防局
(永華辦公室),電話:(06)2975119#2137,傳真:(06)2955204,地址: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2段898號。
二、餘詳列投標須知、契約稿本及其他招標文件。
三、若因颱風或其他原因而該日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及開標時間者,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及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代之。
四、如對本案規格有義,請洽災害管理科承辦人,李盈慶科員,(06)2975119#1612。
五、本案第1次開標為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評選事宜請詳見本案評選須知。資格及規格審查合格之廠商,方取得後續受評選之資格(評選會議謹定110年10月7日10時00分,於本局永室3樓會議室召開)。
申訴受理單位
臺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電話:06-390l030、傳真:06-2950218)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電話:06-2994579、傳真:06-295021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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