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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本局4樓發包室(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2段898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截標期限前掛號寄達或專人送達本局(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2段898號)4樓秘書室收發文處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1)基本資格:經政府合法登記或許可設立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學術研究機構、營利事業機構及團體組織。
(2)應檢附之基本資格證明及投標文件
■1、學術機構:
(1)登記證書或立案證書影本。
(2)該大專院校或研究機構同意計畫主持人參與本案之授權書或公文。
(3)教育部核頒助理教授以上(含助理教授)聘書影本。
(4)計畫主持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法人或團體:
(1)登記或設立證明影本。
(2)該法人或團體同意計畫主持人參與之授權書或公文。
(3)計畫主持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最近一期納稅證明文件(依法免納稅者得免付)
■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允許共同投標時,共同投標者應分別出具)
■電子憑據光碟或電子憑據序號等相關內容之紙本(電子領標者-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或於開標後依機關通知再行提出)
■切結書正本
■委託代理授權書正本(可於行使代理權時提出)
■企劃書(1式8份,規格詳見需求說明書)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領標方式及地點:自公告招標之日起至截止投標期限止。
1.本案採電子領標,電子領標網址為「政府電子採購網 http://web.pcc.gov.tw」。
2.電子領標者,需取得憑據,電子憑據明細廠商可利用電子領標系統中「檢驗電子憑據」之功能列印,並將電子憑據書面明細列印置於標封內,未檢附者應於當場完成補正。
二、開標程序:開標後審查證件即宣讀資格審查結果。
三、若因颱風或其他原因而該日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及開標時間者,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及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代之。
四、餘詳招標文件及附件等。
五、本案第1次開標為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評審事宜請參見本案評審須知;資格及規格審查合格之廠商,方取得後續受評審之資格。本案擇最符合需要廠商辦理議約後決標。
六、本案評審會議謹訂於106年7月4日下午2時30分於本局永華辦公室(安平區永華路2段898號)召開。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電話:06-2994579、傳真:06-295021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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