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lcm0838@mail.tainan.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擬保留擴充之期間:至116年12月31日止。
擬保留擴充之項目:本案採購項目之增購。
擬保留擴充之金額或數量上限: 本項後續擴充以1次為限,擴充金額為新台幣295萬元整,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700臺南市中西區永華路一段36號4樓
履約期限
簽約日之次日起120日曆天內完成(依各階段期限辦理,不含機關審查時間,詳招標文件)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財物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公司或綜合營造業或工程技術顧問業或建築師事務所或專業技師事務所,依類別檢附下列文件:
■公司: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
■綜合營造業(E101011) ■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登記證。
■工程技術顧問業(I101061):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技師執業執照(科別:土木工程科)。
■建築師事務所:開業證書。
■專業技師事務所:技師執業執照(科別:土木工程科)。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1.本案無提供現場領標。
2.電子領標:電子領標網址為「政府電子採購網 http://web.pcc.gov.tw」。電子領標者,需取得憑據,電子憑據明細廠商可進入政府電子採購網首頁頁面中間「免帳號找標案(免登入可領標)--列印領標憑據」以領標下載之副檔名為「.tkn」此檔查詢列印,並將電子憑據書面明細列印置於標封內。
二、
領標日期
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時間止。
三、本案採單價多項決標,以各項單價及其預估需求數量之乘積加總計算決定得標廠商,招標需求數量及期間為預估數,以實際供應數量結算,且以預算金額2,950,000元為上限。
四、本案投標文件截止收件時間及開標日(含資格審查、議價、決標會議)因故停止上班時,投標文件截止收件時間及開標日順延至恢復上班當日依原時段、地點辦理。如順延後截止收件時間早於開標日時,則開標日再順延至次日依原時段、地點辦理,不另行通知。
五、
其他
1.檢舉受理單位:
(1)臺南市政府政風處(06)2982746;臺南郵政第22號信箱。
(2)臺南市政府交通局政風室。
2. 採購合約印花稅繳納方式如下:
(1) 為落實印花稅票減量環保政策,繳納印花稅應向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申請開立繳款書或透過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系統上網開立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印花稅繳款書,洽詢電話如下:(1)臺南分局電話(06)2160216分機1125、傳真(06)2119647。(2)新化分局電話(06)5981110分機2402、傳真(06)5982153。(3)新營分局電話(06)6351141分機3311、傳真(06)6352090。(4)佳里分局電話(06)7224178分機5307、傳真(06)7212869。(5)安南分局電話(06)2565148分機7502、傳真(06)2462921。
(2)亦可網路申報繳納印花稅,以網路替代馬路,節省寶貴時間,地方稅網路申報網址(http://net.tax.nat.gov.tw)。
3.餘詳招標文件及附件等。
六、履約起迄日期為概估日期,實際履約期限依本契約規定辦理。
七、請已領標廠商定期上網注意本案招標文件是否有變更或補充,如有變更請依最新版本招標文件投標。
申訴受理單位
臺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電話:06-390l030、傳真:06-2950218)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地方政府-臺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電話:06-2994579、傳真:06-295021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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