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SHADAW@mail.tainan.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補助機關
3.45.3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730臺南市新營區民治路36號 世紀大樓3樓 會議室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為使廠商誠信履約,以利契約順利進行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730臺南市新營區民治路36號 南瀛大樓4樓農業局秘書室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 廠商應為設立登記合格之甲級公民營廢棄物清除及處理機構。
2. 若僅為設立登記合格之甲級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或處理業者,應出示配合之處理或清除業者進場處理許可同意書。
附加說明
應檢附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廠商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政府主管機關核發之甲級公民營廢棄物清除及處理許可證。
4.若僅為設立登記合格之甲級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或處理業者,應出示配合之處理或清除業者進場處理許可同意書(正本)。
5.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6.採購標單兼切結書(正本)
7.電子領標憑據。
一.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1.採電子領標方式,不另備書面文件。(依據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
2.以電子領標者(網 址http://web.pcc.gov.tw/),需取得憑據,每1憑據以投標1次為限,電子憑據明細廠商可利用電子領標系統中「檢驗電子憑據」之功能列印,廠商並將電子憑據書面明細列印置於標封內。未檢附者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或保持外標封廠商電話暢通,以備依工程會96年5月8日工程企字第09600182560號令及投標須知第34點、第59點規定,於開標後依機關通知(主持開標人於指定開標場所現場通知廠商代表或以外標封廠商電話號碼電話通知)再行提出(電子憑據號碼),未派員到場或外標封廠商電話未保持暢通(撥號未接通者)或提出之憑據號碼經查詢非供本次使用,視同未於開標後依機關通知再行提出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投標須知第59點)。
3.投標文件所附之標封需標示廠商名稱、地址及採購標的名稱等,標單封、證件封廠商可自行準備。
二.
開標程序
上午10時00分審查投標文件,審查完畢後宣讀資格審查結果或標價。
四.
其他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起或邀標之次日起等標期之1/4,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
2.檢舉受理單位:臺南市政府政風處檢舉電話:06-2982746,臺南郵政第22號信箱。
3.工程、勞務採購,廠商得標後應納之印花稅應向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申請以「印花稅大額憑證應納稅額繳款書」繳納。
叮嚀事項
1.資料送交前,請再予檢視提交資料為最新且正確,避免資格不符。
2.呼籲有意投標廠商(寶號),能在寬裕的等標期期間內,儘早完成投標程序,勿集中於最後時段,避免期限內未能即時完成投標。
申訴受理單位
臺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電話:06-390l030、傳真:06-2950218)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地方政府-臺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電話:06-2994579、傳真:06-295021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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