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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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擬保留增購之項目:本採購原有採購項目及新增項目範圍內,若有後續擴充,將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辦理;另若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2.擬保留增購之期間上限:中華民國107年12月31日。
3.擬保留增購之金額或數量上限:以已公告之預算金額扣減決標金額所得餘額。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臺南市政府農業局會議室(臺南市新營區民治路36號世紀大樓3樓)
押標金額度
100,000元(受款人指名臺南市漁港及近海管理所)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郵遞寄達或專人送達臺南市政府農業局秘書室(臺南市新營區民治路36號南瀛大樓4樓)
履約期限
機關通知日起7日內開工,開工日45日內竣工…詳契約第7條
廠商資格摘要
(1)基本資格:廠商依法核准登記或設立證明。且其登記項目符合下列其一項目或其他與本案相關之項目:E603010電纜安裝工程業、E605010電腦設備安裝業、E601020電器安裝業、E603090照明設備安裝工程業、F113050電腦及事務性機器設備批發業、F113070電信器材批發業、F119010電子材料批發業、F113020電器批發業、J502020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業、EZ05010儀器、儀表安裝工程業、E601010電器承裝業。
(2)應檢附之基本資格證明及投標文件…詳投標須知33點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1.採電子領標方式,不另備書面文件。(依據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
2.以電子領標者(網 址http://web.pcc.gov.tw/),需取得憑據,每1憑據以投標1次為限,電子憑據明細廠商可利用電子領標系統中「檢驗電子憑據」之功能列印,廠商並將電子憑據書面明細列印置於標封內。未檢附者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或保持外標封廠商電話暢通,以備依工程會96年5月8日工程企字第09600182560號令及投標須知第34點、第59點規定,於開標後依機關通知(主持開標人於指定開標場所現場通知廠商代表或以外標封廠商電話號碼電話通知)再行提出(電子憑據號碼),未派員到場或外標封廠商電話未保持暢通(撥號未接通者)或提出之憑據號碼經查詢非供本次使用,視同未於開標後依機關通知再行提出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投標須知第59點)。
3.投標文件所附之標封需標示廠商名稱、地址及採購標的名稱等,標單封、證件封廠商可自行準備。
二.
開標程序
上午10時30分審查投標文件,審查完畢後宣讀資格審查結果或標價。
四.
其他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起或邀標之次日起等標期之1/4,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
2.檢舉受理單位:台南市政府政風處檢舉電話:06-2982746,臺南郵政第22號信箱。
3.工程、勞務採購,廠商得標後應納之印花稅應向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申請以「印花稅大額憑證應納稅額繳款書」繳納。
4.押標金以現金繳納者,請匯入臺灣銀行台南分行009045094597帳號之臺南市漁港及近海管理所代辦經費專戶內,並將收據影本裝入證件封內或當場繳交(以此方式繳納者無法於開標當日退還,需於開標後5天內退還),本局不受理現金當場繳納。
5.押標金以票據繳交者,若票據無印製「台灣票據交換所」戳章,俟得標後如須繳納至臺南市漁港及近海管理所代辦經費專戶,請另行繳交手續費50元(本局另檢附臺灣銀行開具之收據)。
6.「11.設計圖說」檔案第4頁中紅外線主機規格中的輸出格式誤植AFD1080P,更正成AHD1080P 。
申訴受理單位
臺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電話:06-390l030、傳真:06-2950218)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電話:06-2994579、傳真:06-295021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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