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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原有採購項目範圍內,若有後續擴充,將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辦理;若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保留擴充之金額為新臺幣1,767,150元整,期間至117年6月30日止。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臺南市政府永華市政中心5樓北側會議室(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2段6號)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廠商依契約規定提出履約保證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截標期限前郵遞或專人送達臺南市漁港及近海管理所(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3樓)
履約期限
甲方通知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餘詳契約書規定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本契約履約標的特性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經政府合法登記並執業中之建築師事務所。
(2)經政府合法登記並執業中之專業技師事務所,其執業技師科別應為土木、水利、大地或環境工程相關科別之一。
(3)依《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合法設立並領有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其登記證所載技師科別應包含土木、水利、大地或環境工程相關科別之一。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1.採電子領標方式,不另備書面文件。(依據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 2.以電子領標者(網址http://web.pcc.gov.tw/),需取得憑證,每1憑據以投標1次為限,電子憑據明細廠商可利用電子領標系統中「檢驗電子憑據」之功能列印,廠商並將電子憑據書面明細列印置於標封內。未檢附者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或保持外標封廠商電話號碼電話暢通,以備依工程會96年5月8日工程企字第09600182560號令及投標須知第34點、第59點規定,於開標後依機關通知(主持開標人於指定開標場所現場通知廠商代標或以外標封廠商電話號碼電話通知)再行提出(電子憑據號碼),未派員到場或外標封廠商電話未保持暢通(撥號未接通者)或提出之憑據號碼經查詢非供本次使用,視同未於開標後依機關通知再行提出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投標須知第59點)。 3.投標文件所附之標封需標示廠商名稱、地址及採購標的名稱等,標單封、證件封廠商可自行準備。 二.
開標程序
下午14時00分審查投標文件,審查完畢後宣讀資格審查結果或標價。
申訴受理單位
臺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電話:06-390l030、傳真:06-2950218)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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