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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04.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維護人類及動植物生命或健康而採取之必要措施。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依原決標單價以行文換約方式辦理。2.向得標廠商增購100萬元。3增購期限:115年12月31日止。4增購項目:本採購標的物。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730臺南市新營區長榮路一段501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730臺南市新營區長榮路一段501號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合法廠商,並檢附: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工廠登記之核准公文等。
※廠商投標如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為不合格標。
※前款證明,廠商得檢附自行透過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列印之登記資料代之。
2. 非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不包括學校):應出具依法核准設立之登記證明文件。
3納稅證明文件。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a.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及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b.依政府機關組織法律組成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依法令免申請繳稅證明文件者,參加投標時,得免繳驗該證明文件。
4.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4企劃書1式10份。
5.標單(含單價分析表)。
6.切結書1
7. 電子領標電子憑據書面
其他:公開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處所
:(1)115年1月08日至115年1月20日上班時間直接向本處購領(郵寄領取者,請附招標文件費及足夠掛號郵資之回郵信封)。
(2)電子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3)利用電子領標者須取得憑據,每1憑據以投標1次為限。(4)投標文件之外標封需標示廠商名稱、地址及採購標的名稱等。
其他:公開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書面領標新台幣200元整,電子領標新台幣0元整。
其他:其他
1. .由本機關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並依準用「最有利標評選辦法」及「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辦理評選。
2. 本案開標當日先進行資格審查,資格符合廠商使得參加評選,評選會日期及地點另行通知。
3.經資格審查符合本案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使得參與評選,於評選會時應派計畫主持人或相關人員出席簡報,簡報之先後次序,依投標時間決定先後順序。
(1)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2)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如遇颱風等不定期放假時,順延至次一上班日同一時間截止收件及開標。
(3)餘詳列投標須知、規格、契約稿本及其它招標文件。
(4)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起或邀標之次日起等標期之1/4,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
(5) 應納之印花稅,應向財政稅務局申請以「印花稅大額憑證應納稅額繳款書」繳納得標廠商多利用網路申報繳納印花稅,地方稅網路申報網址(http://net.tax.nat.gov.tw)。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南市動物防疫保護處
臺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電話:06-390l030、傳真:06-2950218)
地方政府-臺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電話:06-2994579、傳真:06-295021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