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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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信箱
boaslee@mail.tainan.gov.tw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後續擴充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擬保留擴充項目:本採購契約內工項及新增履約項目。
擬保留擴充之期間上限:自決標日起至116年12月31日止或乙方履行達採購金額上限止。
擬保留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項目):本標案機關保留後續擴充之權利,其後續擴充金額在新臺幣13,000,000元內,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辦理,其計算測設監造服務費用之建造費用百分比費率依原契約條件規定與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否
投標須知下載
開標地點
水災土石流防災辦公室暨水利局開標室(民治市政中心世紀大樓2樓)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郵寄至 730臺南市新營區民治路36號臺南市政府水利局(民治市政中心)或專人送達臺南市政府水利局秘書室(民治市政中心世紀大樓4樓)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
項目 :
分類 :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起至116年12月31日止或乙方履行達採購金額上限止,,,詳契約書第7條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經政府登記有案執業中之水利、土木或水土保持技師事務所、依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成立之具有工程技術顧問登記證之顧問公司
是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資格項目 附加說明
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技師證書影本(土木工程、水利工程或水土保持)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資格項目 附加說明
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技師證書影本(土木工程、水利工程或水土保持)
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技師證書影本(土木工程、水利工程或水土保持)
附加說明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自公告招標之日起至截止領標及投標期限日止。
1.採電子領標方式,不另備書面文件。 (依據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
2.以電子領標者(網 址http://web.pcc.gov.tw/),需取得憑據,每1憑據以投標1次為限(機關若重新公告,廠商需重新領標)電子憑據明細廠商可利用電子領標系統中「檢驗電子憑據」之功能列印,廠商並將電子憑據書面明細列印置於標封內。未檢附者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採購法第51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3.投標文件所附之標封需標示廠商名稱、地址及採購標的名稱等。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0元。
[其他]:(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起或邀標之次日起等標期之1/4,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受理廠商疑義及異議單位:臺南市政府水利局(水利新建工程科),電話: 06-6324231,傳真: 06-6355332,地址: 臺南市安平區健康路三段15號。(2)餘詳列投標須知、契約稿本及其它招標文件。(3) 檢舉受理單位:台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E-mail:gpa@mail.tainan.gov.tw。台南市政府政風處檢舉電話:06-2982742,臺南郵政第22號信箱。法務部廉政署電子郵件檢舉信箱:gechief-p@mail.moj.gov.tw。(4) 工程、勞務採購,廠商得標後請以臺南市政府稅務局所開立之採購合約印花稅大額憑證應納稅額繳款書繳納,但應納稅額100元以下者,可自行貼花。(5) 押標金以現金繳納者,請匯入臺灣銀行新營分行,戶名:臺南市政府水利局保管金專戶,帳號:028045094186,並將收據影本裝入標封內或當場繳交〈以此方式繳納者無法於開標當日退還,需於開標後退還〉,本局不受理現金當場繳納。押標金以金融機構本票、支票、保付支票或郵政匯票繳納者,應為即期並以臺(台)南市政府水利局為受款人。未填寫受款人者,以執票之機關為受款人……餘詳押標金、保證金繳納及退還補充說明。(6)退還押標金申請單請填妥資料並黏貼身分證影本正反面。(7)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及開標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及開標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及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代之。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申訴受理單位
臺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電話:06-390l030、傳真:06-2950218)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電話:06-2994579、傳真:06-295021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自公告招標之日起至截止領標及投標期限日止。
1.採電子領標方式,不另備書面文件。 (依據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
2.以電子領標者(網 址http://web.pcc.gov.tw/),需取得憑據,每1憑據以投標1次為限(機關若重新公告,廠商需重新領標)電子憑據明細廠商可利用電子領標系統中「檢驗電子憑據」之功能列印,廠商並將電子憑據書面明細列印置於標封內。未檢附者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採購法第51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3.投標文件所附之標封需標示廠商名稱、地址及採購標的名稱等。
其他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起或邀標之次日起等標期之1/4,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受理廠商疑義及異議單位:臺南市政府水利局(水利新建工程科),電話: 06-6324231,傳真: 06-6355332,地址: 臺南市安平區健康路三段15號。(2)餘詳列投標須知、契約稿本及其它招標文件。(3) 檢舉受理單位:台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E-mail:gpa@mail.tainan.gov.tw。台南市政府政風處檢舉電話:06-2982742,臺南郵政第22號信箱。法務部廉政署電子郵件檢舉信箱:gechief-p@mail.moj.gov.tw。(4) 工程、勞務採購,廠商得標後請以臺南市政府稅務局所開立之採購合約印花稅大額憑證應納稅額繳款書繳納,但應納稅額100元以下者,可自行貼花。(5) 押標金以現金繳納者,請匯入臺灣銀行新營分行,戶名:臺南市政府水利局保管金專戶,帳號:028045094186,並將收據影本裝入標封內或當場繳交〈以此方式繳納者無法於開標當日退還,需於開標後退還〉,本局不受理現金當場繳納。押標金以金融機構本票、支票、保付支票或郵政匯票繳納者,應為即期並以臺(台)南市政府水利局為受款人。未填寫受款人者,以執票之機關為受款人……餘詳押標金、保證金繳納及退還補充說明。(6)退還押標金申請單請填妥資料並黏貼身分證影本正反面。(7)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及開標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及開標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及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代之。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是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南市政府水利局
申訴受理單位 臺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電話:06-390l030、傳真:06-2950218)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電話:06-2994579、傳真:06-295021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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