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benedict@mail.tainan.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本計畫完成後,相關廢水處理設備之更新與設置,在技術上可提昇污水廠對於廢水及污泥之處理成效,避免因水質變化而影響正常操作運轉,致使園區放流水符合放流水標準且降低對於承受水體及環境之負荷,積極有效管理及處理作為,同時加強自身管理及改善園區環境機能,以期提升園區及廠商之形象,吸引投資、擴大就業機會及增進經濟發展,進而達到善盡環境保護、節能減碳、開源節流及社會義務的目標。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730臺南市新營區民治路36號(臺南市政府民治市政中心行政大樓2樓經濟發展局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730臺南市新營區民治路36號(郵寄或專人送達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秘書室)
履約期限
決標日起360日曆天內全部完成...詳契約第七條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基本資格:由以下資格單獨或共同投標
1.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
2.專業技師事務所
3.工程技術顧問業
4.個別廠商擁有1項資格者得單獨投標,2跟3得選擇加入共同投標成員或擔任協力廠商,共同投標之成員數不得超過2家,並必須推舉其成員之一為代表廠商,惟僅1項資格者擔任代表廠商。
5.採共同投標之廠商,應另簽署「共同投標協議書」並載明其分別主辦事項之金額。
(2)應檢附之基本資格證明及投標文件:詳本案投標須知及補充說明第二章第三十三點及三十三之一點。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其他:附加說明
自公告招標之日起至截止領標及投標期限日止。
1.採電子領標方式,不另備書面文件。(依據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
2.以電子領標者(網址http://web.pcc.gov.tw),需取得憑據,每1憑據以投標1次為限,電子憑據明細廠商可利用電子領標系統中「檢驗電子憑據」之功能列印,廠商並將電子憑據書面明細列印置於標封內。未檢附者開標時當場說明。
3.投標文件所附之標封需標示廠商名稱、地址及採購標的名稱等,標單封、證件封廠商可自行準備。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起或邀標之次日起等標期之1/4,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受理廠商疑義及異議單位: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電話: 06-6350017,傳真: 06-6333529,地址:臺南市新營區民治路36號。
(2)餘詳列投標須知、契約稿本及其它招標文件。
(3)工程、勞務採購,廠商得標後請以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所開立之採購合約印花稅大額憑證應納稅額繳款書繳納。
(4)因颱風等災變機關所在地停止上班時,本公告之領標投標截止期限及開標日期延期處理方式: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為辦公日,而該日招標機關所在地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及開標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及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代之。
(5)廠商未到場者,如當場通知廠商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6)實際開標時間依現場投標家數核定。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臺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電話:06-390l030、傳真:06-295021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地方政府-臺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電話:06-2994579、傳真:06-295021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