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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擬保留增購之項目: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辦理,除可歸責於乙方因素外,其所增加專案管理服務費用,依契約”第三條契約價金之給付”規定支付,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擬保留增購之期間上限:113年12月31日。
擬保留增購之金額或數量上限:已公告採購金額扣減決標金額所得餘額。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2段6號6樓北側B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70499臺南成功路郵局第239號信箱、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2段6號9樓
廠商資格摘要
(1)基本資格:
1.依法設立登記之技師事務所或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應具備土木或結構工程科別技師執業執照,負責本案工程之專案管理工作。
2.其他專業人力應包含測量工程科技師執業執照、大地工程科技師執業執照及水利工程科技師執業執照等,本目人力資格得由分包廠商出具同意書辦理。
(2)基本資格證明文件: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
■有效公會會員證影本
■營業稅納稅證明文件影本
■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電子憑據光碟或電子憑據序號等相關內容之紙本
■標單或標價清單正本
■委託代理授權書正本
■切結書1、2正本
■服務建議書或企劃書(1式16份)
■分包廠商同意書
■其他:土木或結構工程技師執業執照與技師證書、測量工程科技師執業執照與技師證書、大地工程技師執業執照與技師證書及水利工程技師執業執照與技師證書各1份。
(3)特定資格:
依法設立登記之技師事務所或工程技術顧問公司須完成或承攬截至投標日前五年內單次勞務金額不低於2,674萬6,628元(含稅),或五年內累計勞務金額不低於6,686萬6,570元(含稅)之區段徵收工程、市地重劃工程或其他市鎮開發工程專案管理相關經驗之業績。
(4)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上開資格由主辦機關開立之服務證明書或驗收完成證明書或契約等相當之證明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附加說明
為簡政便民、節能減碳及推行免貼用印花稅票完稅政策,應納之印花稅,應向本府財政稅務局申請以「印花稅大額憑證應納稅額繳款書」繳納。
申訴受理單位
臺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電話:06-390l030、傳真:06-2950218)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電話:06-2994579、傳真:06-295021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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