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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工程原有工程項目及新增工項範圍內,若有後續擴充,將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辦理;另若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保留增購之期間上限:108年06月30日。
保留增購之金額或數量上限:以公告預算金額扣減決標金額所得餘額。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2段6號6樓北側C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 書面投標郵遞送達: 臺南郵局第239 號信箱。 (2) 書面投標專人送達: 臺南市政府地政局收發文室(臺南市永華路2 段6 號9 樓)
履約期限
於開工之日起420日內竣工〈訂有分區完工期詳契約稿本第七條〉
廠商資格摘要
(1)基本資格:甲等綜合營造業。
(2)應檢附之基本資格證明及投標文件: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營利事業登記證,經濟部已公告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有效公會會員證影本
■營業稅納稅證明文件影本
■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允許共同投標時,共同投標者應分別出具)
■押標金
■電子憑據光碟或電子憑據序號等相關內容之紙本(電子領標者-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或於開標後依機關通知再行提出)
■標單或標價清單或議價標單正本
■總表、詳細價目表、資源統計表正本
■依機關提供以「公共工程經費電腦估價系統」(PCCES)製作之空白標單所填寫其價格之電子檔(.xls檔或.xml檔)
■退還押標金申請單正本(可於申請退還時提出)
■委託代理授權書正本(可於行使代理權時提出)
■切結書1、3、4正本(投標廠商,投標時檢附;允許共同投標時,共同投標者應分別出具)
■工程企劃書(1式 15 份)
■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自本案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票據交換機構開具之證明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招標文件延誤寄達時,本局不負任何責任,不退還招標文件
費用。
2.開標日如因故停止上班,順延至恢復上班之第一天,而其開標時間、地點由機關另行通知。
3.餘詳投標須知、契約條款等招標文件。
申訴受理單位
臺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電話:06-390l030、傳真:06-2950218)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電話:06-2994579、傳真:06-295021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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