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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主要執行由甲方依需求指定各工程案件之設計監造工作、工作說明書及其他契約所約定之事項,以原契約條件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擬保留增購之期間:決標日後至114年12月31日止。
擬保留增購之金額或數量:以公告採購金額扣減決標金額所得餘額。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708臺南市安平區建平路321號3樓小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2段6號9樓、70499台南成功路郵局239號信箱
履約期限
簽約日起至分案工程驗收合格日止(機關得通知派工的期限自決標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或上限金額用罄,兩者以先屆者為準)。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1) 基本資格:
1. 應為「政府採購法」第八條所稱廠商,並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三條所稱技術服務,指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技師事務所、建築師事務所及其他依法令規定得提供技術性服務之自然人或法人。
2. 本案部分涉及結構安全,計畫參與人應至少有一人具有技師資格:投標廠商非屬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技師事務所之公司,未聘有技師者應取得技師參與計畫同意書。本工程設計監造所需簽證費用皆已含在契約內。
(2)應檢附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
■工程技術顧問業(I101061):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技師執業執照(科別:土木、結構或水利)。
■專業技師事務所:技師執業執照(科別:土木、結構或水利)
■廠商依技師法加入技師公會之證明(科別:土木、結構或水利)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曾完成農地重劃區農路、水路設計監造之承做證明文件,如載有工程名稱之勞務結算驗收證明書等。
其他:附加說明
一、為簡政便民、節能減碳及推行免貼用印花稅票完稅政策,應納之印花稅,應向本府財政稅務局申請以「印花稅大額憑證應納稅額繳款書」繳納。
二、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等標期之四分之一(未滿1日者以1日計)期限前以書面向本機關提出,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起算,若廠商請求釋疑逾招標文件規定期限者,本機關得不予受理,並以書面通知廠商;另本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
三、本採購案提供電子領標,領標網站為電子採購網,網址:http://web.pcc.gov.tw/。
四、本案採固定費率給付。
五、本案採複數決標,決標家數上限為3家,依評選結果及評選須知規定,並擇優勝廠商辦理議價決標。如優勝廠商家數為3家時,序位最先者承攬本案工程預算總金額之37%,次者承攬33%,再次者承攬30%;如優勝廠商家數為2家時,序位最先者承攬本案工程預算總金額之55%,次者承攬45%;如優勝廠商家數為1家時,承攬本案工程預算總金額之100%。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是
臺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電話:06-390l030、傳真:06-295021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地方政府-臺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電話:06-2994579、傳真:06-2950218)
受理單位:品項名稱
114年度臺南市農地重劃區緊急農水路改善工程(延續案)委託設計監造技術服務(開口契約)」採購案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