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單位名稱 | 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
|---|---|
| 機關代碼 | 3.95.15 |
| 標的分類 | <工程類> 5169 其他安裝工程 |
| 決標方式 | 最低標 |
| 聯絡人 | -- |
| 聯絡電話 | -- |
| 機關代碼 | 3.95.15 |
| 單位名稱 | 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一般廢棄物管理科 |
| 機關地址 | 701臺南市 東區 中華東路二段133巷72號 |
| 聯絡人 | 許立翰 |
| 聯絡電話 | (06) 2686751 #1653 |
| 傳真號碼 | (06) 2690219 |
| 招標方式 | 限制性招標(未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 決標資料類別 | 決標公告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共同投標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採購金額級距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 辦理方式 | 自辦 |
| 限制性招標依據之法條 |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 |
| 原公告案號 | 11311002 |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 否 |
|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 否 |
|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 否 |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是 |
| 補助機關代碼 | A.23.4 |
| 補助機關名稱 | 環境部環境管理署 |
| 補助金額 | 1,550,400元 |
| 履約地點 | 臺南市(非原住民地區) |
| 履約地點(含地區) | 臺南市-安定區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否 |
|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 本案係屬契約變更,原案確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本次變更契約僅涉及原有工作項目之減少及新增工作項目之增加,故另製作變更契約書。 |
|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 否 |
|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 否 |
| 投標廠商家數 | 1 |
| 廠商代碼 | 22703378 |
| 廠商名稱 | 三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是否得標 | 是 |
| 組織型態 | 公司登記 |
| 其他:廠商地址 | 428 臺中市 大雅區 大雅里學府路403巷30號 |
| 其他:廠商電話 | (037) 869493 |
| 其他:決標金額 | 1,500,000元 |
| 其他:得標廠商國別 |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
| 其他:是否為中小企業 | 是 |
| 其他:履約起迄日期 | 113/12/01 - 114/08/15 (預估) |
| 其他:雇用員工總人數是否超過100人 | 否 |
| 其他:決標品項數 | 1 |
| 其他:品項名稱 | 「臺南市安定垃圾滲出水暨水肥處理廠設備改善工程」第2次變更設計 |
| 其他:是否以單價及預估需求數量之乘積決定最低標 | 否 |
| 其他:得標廠商 | 三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其他:預估需求數量 | 1 |
| 其他:得標廠商原始投標金額 | 1,550,400元 |
| 其他:底價金額 | 1,500,000元 |
| 其他:原產地國別1 |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
| 其他:原產地國別得標金額1 | 1,500,000元 |
| 其他:決標公告序號 | 001 |
| 其他:決標日期 | 114/06/10 |
| 其他:決標公告日期 | 114/06/18 |
| 其他:契約編號 | 11311002-1 |
| 其他: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其他:底價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其他:總決標金額 | 1,500,000元 |
| 其他:總決標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其他: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 是 依特定個別項目:依原契約第五條規定 ,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10% 依特定中分類項目:依原契約第五條規定 ,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5% 依總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2.5% |
| 其他:履約執行機關代碼 | 3.95.15 |
| 其他:履約執行機關名稱 | 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
| 其他:是否屬「公共工程生態檢核注意事項」規定應辦理生態檢核 | 否 1 .維護管理相關工程 |
| 其他:附加說明 | 一、前述預算、底價、決標金額僅係本次變更設計新增單價召開議價會議議定價格部份。 1.原契約價金:新臺幣16,194,882元整。 2.第1次變更設計契約價金變更為16,174,210元整。(加帳139,786元整及減帳160,458元整) 3.第2次變更設計原契約項目減帳金額:193,838元整。 4.第2次變更設計新增契約以外之項目:1,500,000元整。 5.其他非主體工程費依第2次變更後總價與原契約總價比例調整加帳金額133,882元整。 6.變更後契約價金:17,614,254元整。 二、本案係屬契約變更,原契約220日曆天,第1次變更設計維持220日曆天,本次變更設計為新增工項,考量工程特殊性及危險性、現地條件空間等因素,依監造單位施工項目工期計算,有關新增之施工項目工期,核算延長工期40日曆天,施工期限變更為260日曆天。(停工期間不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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