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701臺南市東區中華東路二段133巷72號
電子郵件信箱
mia216@mail.tnepb.gov.tw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擬保留增購之項目:「106年度臺南市垃圾焚化廠底渣處理計畫」。
擬保留增購之期間上限:契約執行期間,廠商未發生依本契約可歸責於廠商之終止或解除契約事由,或未因執行本計畫致違反相關環保法令者,得經雙方同意後辦理後續擴充採購。
擬保留增購之金額或數量上限:後續擴充採購於本契約屆滿後,以原契約條件續約計價,並以延長3個月或擴充採購金額與原採購金額之總額達新臺幣:101,419,200元止,另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3樓禮堂(臺南市東區中華東路二段133巷72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截標期限前掛號寄達臺南郵政第49-45號信箱或自行送達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樓收發室(臺南市東區中華東路二段133巷72號)
廠商資格摘要
1.經政府機關登記合格之【I101061 工程技術顧問業】、【I199990 其他顧問服務業】、【J101030 廢棄物清除業】、【J101040 廢棄物處理業】、【J101090 廢棄物清理業】、【J101101 營建廢棄物共同清理業】、【J101110 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業】、【J101990 其他環境衛生及污染防治服務業】合法廠商。
2.外國廠商基本資格:同投標須知第32條第(1)項規定之資格。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人力。 3.具有相當財力。 4.具有相當設備。
附加說明
一、【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電子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政府電子採購網)。
二、【領標日期】:自公告招標之日起至截止投標日止。
三、【開標程序】:下午2時審查證件、宣讀資格審查結果或標價。
四、【其他】:
1.檢舉受理單位:(1)臺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電話(06)3901030,傳真(06)2950218,地址:70801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2)臺南市政府政風處檢舉電話:(06)2982746,臺南郵政第22號信箱。(3)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政風室檢舉電話(06)2605674,傳真(06)3351422。
2.投標廠商應依照招標公告或通知各階段開標之時間及地點(已公告者招標機關不另通知),由負責人或委託代理人攜帶身份證件、印章、委託代理授權書(詳委託代理授權書說明)到場參加,未能依期限參加或未攜帶合格之印章及授權書辦理者,如有依採購法第五十一條、五十三條、五十四條、五十七條之規定須由廠商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價內容或重新報價時,視同放棄。
3.工程、勞務採購廠商得標後請以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所開立之採購合約印花稅大額憑證應納稅額繳款書繳納,但應納稅額100元以下者,可自行貼花;另該局自106年1月15日起於永華市政中心4樓庫款支付科1號櫃位新增印花稅櫃檯,可至該櫃檯申請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應納稅額繳款書繳納印花稅。
4.餘詳招標文件及附件等。
申訴受理單位
臺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電話:06-390l030、傳真:06-2950218)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電話:06-2994579、傳真:06-295021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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