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tatncg083@gmail.com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擬保留增購之項目:本採購契約內工項及新增履約項目。
擬保留增購之期間上限:至履約完成日。
擬保留增購之金額或數量上限:本標案機關保留後續擴充之權利,以已公告預算金額扣減決標金額之餘額,擬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辦理;另若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招開議價會議,至於後續擴充之總價應不逾原載明後續擴充期間、金額或數量之上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709臺南市安南區長溪路三段247號
履約期限
機關通知日起7日內開工,並於開工日之日起150日內竣工
附加說明
一、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1.採電子領標方式,不另備書面文件。(依據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
2.本案領標方式為「電子領標」。電子領標者,須取得憑證,每一憑證以投標一次為限。電子憑證明細廠商可利用電子領標系統中「檢驗電子憑據」之功能列印,廠商並須將該電子憑據明細(副檔名為tkn檔)於列印後檢附於標封內。未檢附者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採購法51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二、﹝領標日期﹞: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時間止。
三、﹝其他﹞:
1.檢舉受理單位:臺南市政府政風處 檢舉電話:(06)2982746,檢舉信箱:台南郵政22號信箱。
2.工程、勞務採購,廠商得標後請以臺南市政府稅務局所開立之採購合約印花稅大額憑證應納稅額繳款書繳納,但應納稅額100元以下者,可自行貼印花。
3.因颱風等災變機關所在地停止上班時,投標文件截止收件時間及開標作業順延至恢復上班當日依原時段、場地辦理,不另行通知。
4.本案總園幼童於施工期間將安置於其它分班,大同分班幼童施工期間安置於原分班其它樓層。
申訴受理單位
臺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電話:06-390l030、傳真:06-2950218)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電話:06-2994579、傳真:06-295021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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