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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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臺南市政府地下一樓採購開標室(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2段6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截標期限前郵遞或專人送達臺南市政府工務局1樓採購品管科(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2段6號)
廠商資格摘要
基本資格(投標廠商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1.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事務所單獨投標。
2.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事務所及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營業範圍屬包括土木工程科或結構工程科)共同投標。
3.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事務所與依法登記執業之土木或結構技師事務所共同投標。
特定資格:相當經驗或實績 。
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相當經驗或實績:應出具截止投標日前10年內(以完成或驗收日期為準)完成建築工程之設計、監造或專案管理勞務契約工作之工程採購機關(構)開立之勞務驗收或實績證明,其單次勞務契約結算總價金額不低於(新臺幣20,000,000元),或累計金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新臺幣57,862,000元)。(採共同投標者各成員得合併計算)。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附加說明
一、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1.採電子領標方式,不另備書面文件。(依據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2.電子領標:網址web.pcc.gov.tw(政府電子採購網)。
二、
開標程序
下午2時整審查投標文件後即宣讀資格審查結果或標價。
四、
其他
1. 檢舉受理單位:臺南市政府政風處檢舉電話:(06)2982742,檢舉信箱:台南郵政22號信箱。
2. 工程、勞務採購廠商得標後請以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所開立之採購合約印花稅大額憑證應納稅額繳款書繳納,但應納稅額100元以下者,可自行貼印花。
3. 因颱風等災變機關所在地停止上班時本公告之領標投標截止期限及開標日期延期處理方式請詳見投標須知。
4.本採購經1次重新修正招標文件,係屬重大改變,以第1次限制性招標(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方式辦理公告,請廠商務必重新領標(電子領標憑據公告序號:3)。如廠商非以電子領標憑據公告序號:3投標,視為不合格標,餘詳招標文件及附件等。
5.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始決標生效。
6.106年以後年度所需經費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
更正公告:
本案經廠商反映原公告招標文件之契約樣稿有需修正或釐清,今已針對反映意見說
明並修正完成(如疑義回覆說明表) ,特此公告,領標廠商請重新下載使用。
申訴受理單位
臺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電話:06-390l030、傳真:06-2950218)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電話:06-2994579、傳真:06-295021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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