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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708201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2段6號12樓(智慧發展中心)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營利事業登記證已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可至網址: 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查詢列印登記資料投標)。
2.營業稅納稅證明文件影本。
二、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
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提供曾完成維護本招標標的供應或承作之證明,如採購契約書、產品授權書或付款證明等足以證明投標廠商具本招標標的承作能力。
三、應檢附之投標文件:
1.電子憑據光碟或電子憑據序號等相關內容之紙本(電子領標者-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或於開標後依機關通知再行提出)。
2.押標金或其繳納憑證。
3.標單或標價清單正本。
4.估價單(報價單)正本。
5.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6.退還押標金申請單正本(可於申請退還時提出)。
7.委託代理授權書正本(可於行使代理權時提出)。
8.廠商保密協定書。
9.廠商稽核切結書。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1.履約期限:自決標日起60個日曆天內完成。
2.押標金為新臺幣:80,000元。
3.履約保證金為契約金額之一定比率:10%。
4.保固保證金為契約金額之一定比率:3%。
申訴受理單位
臺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電話:06-390l030、傳真:06-2950218)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電話:06-2994579、傳真:06-295021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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