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5-B18 已截止

三峽總院區遊覽車交通接駁服務開口契約

國家教育研究院 公告日:115/06/09 截止日:115/06/15
工程全生命週期
等待中
準用最有利標
預算金額
$ 2,609,000

押標金
免押標金
履約保證金
--
截止投標
115/06/15
詳細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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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名稱 國家教育研究院
機關代碼 3.92.74
標的分類 勞務類 71 - 陸地運輸服務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聯絡人 業務單位:葉珊珊#7519;採購單位:宋佩容#7041
聯絡電話 (02)77407890
機關代碼 3.92.74
單位名稱 國家教育研究院
機關地址 237新北市三峽區三樹路2號
聯絡人 業務單位:葉珊珊#7519;採購單位:宋佩容#7041
聯絡電話 (02)77407890
傳真號碼 (02)77407044
電子郵件信箱 pero@mail.naer.edu.tw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廠商履約期間表現良好者(合約期間累計違規記點未達15次),機關得於履約期限屆滿或預算金額用罄前,與廠商辦理後續擴充,擴充項目為三峽總院區遊覽車交通接駁服務開口契約,擴充期間上限為1年6個月,擴充金額上限為新臺幣290萬9,000元。 2.機關如因故未能順利簽訂新契約時,得標廠商得以原契約條件及決標單價提供3個月遊覽車接駁服務,擴充金額上限為新臺幣50萬元整;並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本採購是否屬中央政府計畫型案件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更正序號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公告日 115/06/09
原公告日 115/06/02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截止投標 115/06/15 17:00
開標時間 115/06/16 11:00
開標地點 新北市三峽區三樹路 2 號本院仰喬樓 3樓301會議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7201新北市三峽區三樹路2號仰喬樓1樓秘書室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民國115年7月1日起至116年12月31日止,或各施作項目累計金額達本案契約執行之上限金額(預算金額)為止,兩者以先到者為準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影本如下(詳投標須知第六十四點): (1)廠商基本資格:具備本採購標的履約能力(營業項目須含有G101051遊覽車客運業)經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廠商。 (2)廠商應提出之證明文件影本如下: A.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B.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 C.遊覽車客運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證書) D.廠商納稅之證明 E.廠商信用之證明 (3)投標廠商如非屬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型態,應提供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投標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一、本次修正為更正招標文件之切結書1,更新後檔案檔名為「10.切結書1(115-B18)1150608更新」。 二、按招標期限標準第7條第2項規定,本次修正非屬重大改變且於原訂截止日前五日公告,免延長等標期,爰維持原期限至115年6月15日下午5時00分截止投標。 三、本次更正涉及招標文件版本異動,更正前如已領標之廠商,請務必於系統驗證電子領標憑據後,重新下載更新異動檔案,無須重新付費領標。其餘事項仍依原招標文件及刊登於115年6月2日採購公報之招標公告內容辦理。 四、廠商如對本次公告修正內容,認為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本次更正招標公告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本院提出異議。
其他說明 一、採購資料「後續擴充」欄位因上限200個中文字,茲補充本案後續擴充完整文字如下: (一)本案經機關評估得標廠商履約期間表現良好者(合約期間累計違規記點未達15次),經機關審查同意,得於履約期限屆滿或預算金額用罄前,與廠商辦理後續擴充,預計擴充項目為「三峽總院區遊覽車交通接駁服務開口契約」,擴充期間上限為1年6個月,擴充金額上限為新臺幣290萬9,000元。 (二)契約屆滿,機關如因故未能順利簽訂新契約時,原得標廠商得以原契約條件及決標單價核算付款,並提供3個月遊覽車接駁服務,擴充金額上限為新臺幣50萬元整;並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二、本案規格聯絡人:本院教育人力發展中心葉珊珊小姐,電話:(02) 77407519傳真:(02)77407520。 三、餘詳如招標文件。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國家教育研究院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35新北市中和區福美路295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15/06/15 17:0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單位名稱
國家教育研究院
機關代碼 3.92.74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聯絡人
業務單位:葉珊珊#7519;採購單位:宋佩容#7041
聯絡電話
(02)77407890
機關代碼
3.92.74
單位名稱
國家教育研究院
機關地址
237新北市三峽區三樹路2號
聯絡人
業務單位:葉珊珊#7519;採購單位:宋佩容#7041
聯絡電話
(02)77407890
傳真號碼
(02)77407044
電子郵件信箱
pero@mail.naer.edu.tw
財物採購性質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廠商履約期間表現良好者(合約期間累計違規記點未達15次),機關得於履約期限屆滿或預算金額用罄前,與廠商辦理後續擴充,擴充項目為三峽總院區遊覽車交通接駁服務開口契約,擴充期間上限為1年6個月,擴充金額上限為新臺幣290萬9,000元。 2.機關如因故未能順利簽訂新契約時,得標廠商得以原契約條件及決標單價提供3個月遊覽車接駁服務,擴充金額上限為新臺幣50萬元整;並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本採購是否屬中央政府計畫型案件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更正序號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公告日
115/06/09
原公告日
115/06/02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截止投標
115/06/15 17:00
開標時間
115/06/16 11:00
開標地點
新北市三峽區三樹路 2 號本院仰喬樓 3樓301會議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7201新北市三峽區三樹路2號仰喬樓1樓秘書室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民國115年7月1日起至116年12月31日止,或各施作項目累計金額達本案契約執行之上限金額(預算金額)為止,兩者以先到者為準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影本如下(詳投標須知第六十四點): (1)廠商基本資格:具備本採購標的履約能力(營業項目須含有G101051遊覽車客運業)經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廠商。 (2)廠商應提出之證明文件影本如下: A.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B.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 C.遊覽車客運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證書) D.廠商納稅之證明 E.廠商信用之證明 (3)投標廠商如非屬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型態,應提供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投標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一、本次修正為更正招標文件之切結書1,更新後檔案檔名為「10.切結書1(115-B18)1150608更新」。 二、按招標期限標準第7條第2項規定,本次修正非屬重大改變且於原訂截止日前五日公告,免延長等標期,爰維持原期限至115年6月15日下午5時00分截止投標。 三、本次更正涉及招標文件版本異動,更正前如已領標之廠商,請務必於系統驗證電子領標憑據後,重新下載更新異動檔案,無須重新付費領標。其餘事項仍依原招標文件及刊登於115年6月2日採購公報之招標公告內容辦理。 四、廠商如對本次公告修正內容,認為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本次更正招標公告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本院提出異議。
其他說明
一、採購資料「後續擴充」欄位因上限200個中文字,茲補充本案後續擴充完整文字如下: (一)本案經機關評估得標廠商履約期間表現良好者(合約期間累計違規記點未達15次),經機關審查同意,得於履約期限屆滿或預算金額用罄前,與廠商辦理後續擴充,預計擴充項目為「三峽總院區遊覽車交通接駁服務開口契約」,擴充期間上限為1年6個月,擴充金額上限為新臺幣290萬9,000元。 (二)契約屆滿,機關如因故未能順利簽訂新契約時,原得標廠商得以原契約條件及決標單價核算付款,並提供3個月遊覽車接駁服務,擴充金額上限為新臺幣50萬元整;並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二、本案規格聯絡人:本院教育人力發展中心葉珊珊小姐,電話:(02) 77407519傳真:(02)77407520。 三、餘詳如招標文件。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國家教育研究院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35新北市中和區福美路295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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