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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經評估得標廠商履約期間表現良好者(合約期間累計違規記點未達15次),由廠商於契約屆滿前2個月提出申請,經機關審查同意,得與廠商辦理後續擴充,預計擴充項目為三峽總院區遊覽車交通接駁服務,擴充期間上限為1年,擴充金額上限為新臺幣為239萬7,000元。
(2)契約屆滿,本院如因故未能順利簽訂新契約,得標廠商得以原契約決標條件及單價核算付款,並提供3個月遊覽車接駁服務,金額上限為新臺幣50萬元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237新北市三峽區三樹路2號仰喬樓3樓301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7201新北市三峽區三樹路2號仰喬樓1樓秘書室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起至114年6月30日止或各施作項目累計金額達本案契約執行之上限金額(預算金額)為止,兩者以先到者為準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詳本案投標須知第六十四點):
(一)廠商基本資格:具備本採購標的履約能力(營業項目須含有G101051遊覽車客運業)經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廠商。
(二)廠商應提出之證明文件影本如下: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
3.公會會員證。
4.廠商納稅之證明。
5.廠商信用之證明。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附加說明
一、本案規格聯絡人:葉珊珊,電話:(02) 77407519,傳真:(02)77407520。
二、餘詳如招標文件。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