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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得標廠商履約期間工作表現良好,由廠商於契約屆滿前2個月提出申請,如經機關審查同意,辦理後續擴充2次,1次為1年。擴充項目:「臺北院區空調、機電設備維護保養」、擴充期限至民國114年12月31日、擴充金額上限:新臺幣304萬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1段179號6樓606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44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一段179號1樓收發室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勿再提供)。請依下列方式擇一辦理:
(1)逕至「 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 網 址https://gcis.nat.gov.tw/mainNew/)之商工登記資料 查詢網頁列印「公司基本資料」或「商業登記基本資料」。
(2) 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 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3) 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 設立之證明文件。
(二)投標廠商聲明書(請以本須知所附之「投標廠商聲明書」填答「聲明事項」、「投標廠商名稱」、「日期」,並加蓋投標廠商章及負責人印章)。
(三)廠商基本資格:具備履行本採購標的能力且經政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其授權機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乙等以上冷凍空調業,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E602011冷凍空調工程業。
(四)登記證書及公會會員證明:領有「經濟部冷凍空調業登記證書」及「冷凍空調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證書」之冷凍空調業,須為當年度或有效期限內。
附加說明
廠商駐點技術人員2人,其中1人須同時具有至少乙級冷凍空調技術士執照、丙級室內配線技術士執照及丙級自來水執照並兼任領班負責督導管理分配派駐人員工作事項。另1人具有丙級冷凍空調技術士執照及丙級室內配線技術士執照。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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