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絡人
莊金裕,規格聯絡人:林鈺嵐小姐,電話:(02)77407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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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信箱
ccy12230@mail.naer.edu.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履約期間,得標廠商工作表現良好,由廠商於契約屆滿前2個月提出申請,如經機關評估履約情形良好,且經雙方同意得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辦理後續擴充2次,1次為1年,並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擴充項目:臺中院區環境清潔委外維護、擴充金額上限新臺幣2,204,784元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新北市三峽區三樹路2號仰喬樓1樓檔案開放應用區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8/03/18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703新北市三峽區三樹路2號仰喬樓1樓秘書室
履約期限
民國108年2月1日至109年1月31日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基本資格:具備履行本採購標的能力(營業項目須有J101010建築物清潔服務業)並經政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合法登記或設立之廠商。
(二)廠商應提出之證明文件影本如下: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勿再提供)。請依下列方式擇一辦理:
(1)逕至「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mainNew/index.jsp)之商工登記資料查詢網頁列印「公司基本資料」或「商業登記基本資料」。
(2)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3)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廠商納稅之證明: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附加說明
一、本案規格聯絡人:臺中院區林鈺嵐小姐,電話:(02)77407932,傳真:(02)77407949。
二、截止投標當日機關因故停止辦公時,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時間代之。
三、餘詳如招標文件。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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