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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404336臺中市北區三民路三段129號(資訊大樓2樓第2會議室)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國立臺中科技大學403專戶
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04336臺中市北區三民路三段129號(文書組)
履約期限
應於機關通知之日起7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45日曆天內竣工。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 經政府合法登記及許可設立,營業項目採購標的相關之廠商。
(二) 依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不得參加投標或決標對象之廠商。
(三) 廠商資格文件證明詳投標須知第64點。
附加說明
(一)現況勘查:
1.投標廠商應自行前往現場勘查,勘察周遭環境,俾對本案有深切了解,投標廠商所提出之投標文件,將視為已詳細了解工地現況及機關所提供之資料已確實了解,對施工之工程與所用材料之性質均已認清,且對可能影響施工之天然災害、意外情況有所認識及準備。
2.投標廠商若未能詳盡勘察工地,以致不能了解招標文件之內容及熟知上述各注意事項時,不得藉詞推卸其應適當提出工程施工方案之責任,履約時亦不得因未了解招標文件之內容,或未熟悉工地之特性,而請求補賞。勘察、測定、調查作業之費用及責任,均由投標廠商自行負擔。
3.投標廠商應熟悉並遵重有關之法令規章,任何觸犯法令之過失,均不得藉詞不了解而請求免責。
(二)不當之解釋:除另有正式書面解釋或說明外,無論機關之員工、技術服務之廠商或其代表,均無權對各種招標文件之意義作任何口頭之說明或解釋,任何口頭說明或解釋,均對機關無任何約束,或限制其在契約範圍內自由行使其職權。
(三)本案工程所拆除廢品有價料不含於總標價內,由得標廠商另繳納固定金額新臺幣3,000元整予機關有價購回,機關並另開立收據由得標廠商收執,廢品有價料為歸得標廠商所有。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福順路500號;臺中市郵政76號信箱、電話:04-246155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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