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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案於履約屆滿後,得視實際需要及廠商履約情形與廠商以原契約之條件、原契約價金續約;後續擴充期間為1年(114年1月1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後續擴充上限為新臺幣120萬元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404臺中市北區三民路三段129號(資訊大樓2樓第2會議室)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國立臺中科技大學403專戶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04臺中市北區三民路三段129號(文書組)
履約期限
113年1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或累計執行金額達預算金額上限即終止;依據每件需求個案,由機關及廠商議定合理施工期限,並請廠商載明於施工估價單上。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是
依總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2.5%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 經政府合法登記及許可設立營業項目含有「營造業、土木包工業、防水工程相關業」之廠商。
(二) 依採購法第103條規定,不得參加投標或決標對象之廠商。
(三) 詳投標須知第64條規定。
附加說明
(一) 電子領標:免工本費,投標文件請上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下載。
(1) 網址:http://web.pcc.gov.tw/。
(2) 投標費用:投標廠商為準備投標及投遞標單所耗費用,或招致任何損失,概由投標廠商本身負責。
(二) 現況勘查:
(1) 投標廠商自行前往工地勘察四週環境,俾對本工程有深切瞭解。
(2) 投標廠商所提出之投標文件,將視為業已詳細瞭解工地現況及機關所提供之資料已確實瞭解,對施工之工程與所用材料之性質、品質及數量均已認清,且對可能影響施工之有關天然災害及意外情況已有所認知及準備。
(3) 投標廠商若未能詳盡勘查工地或拒絕勘察工地,以致不能瞭解招標文件之內容及熟知上述各注意事項時,不得藉詞推卸其應適當提出工程施工方案之責任。履約時亦不得因未瞭解招標文件之內容,或未熟悉工地之特性,而請求補償。勘察、測定、調查作業之費用及責任,其均由投標廠商自行負擔。
(三) 投標廠商應熟悉並遵守有關之法令規章,任何觸犯法令之過失,均不藉詞不瞭解而請求免責。
(四) 不當之解釋:除另有正式書面解釋或說明外,無論機關之員工、技術服務廠商或其代表,均無權對各種招標文件之意義,作任何口頭之說明或解釋。任何口頭說明或解釋,均對機關無任何約束,或限制其在契約範圍內自由行使其職權。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福順路500號;臺中市郵政76號信箱、電話:04-246155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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