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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案,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及廠商履約情形,經機關函文廠商同意後,與廠商辦理後續擴充,其後續擴充期間為契約到期日至112年12月31日止;後續擴充金額上限為新臺幣90萬元整,後續擴充範圍為原契約之條件,計價方式以原契約條件及計價方式辦理。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404臺中市北區三民路三段129號(行政大樓3樓第1會議室)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國立臺中科技大學403專戶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因預算金額有限,且配合本校辦理招標作業辦法規定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因配合本校辦理招標作業辦法規定,且得標廠商與校方履約爭議減少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04臺中市北區三民路三段129號(文書組)
履約期限
個別案件履約期限由需求單位與廠商視個案情況議定,並由廠商直接
廠商資格摘要
1.凡依法登記合格之土木包工業、綜合營造業、室內裝修業或其他營業項目與採購標的有關業者,並持有下列證件者,證件影本需清晰可辨識。
2.廠商資格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
附加說明
(一)投標費用:投標廠商為準備投標及投遞標單所耗費用,或招致任何損失,概由投標廠商本身負責。
(二)現況勘查:
1.投標廠商自行前往工地,勘察四週環境,俾對本工程有深切瞭解。投標廠商所提出之投標文件,將視為業已詳細瞭解工地現況及機關所提供之資料已確實瞭解,對施工之工程與所用材料之性質、品質及數量均已認清,且對可能影響施工之有關天然災害及意外情況已有所認知及準備。
2.投標廠商若未能詳盡勘查工地或拒絕勘察工地,以致不能瞭解招標文件之內容及熟知上述各注意事項時,不得藉詞推卸其應適當提出工程施工方案之責任。履約時亦不得因未瞭解招標文件之內容,或未熟悉工地之特性,而請求補償。勘察、測定、調查作業之費用及責任,均由投標廠商自行負擔。
3.投標廠商應熟悉並遵守有關之法令規章,任何觸犯法令之過失,均不的藉詞不瞭解而請求免責。
4.投標廠商至現場勘查工地之相關交通規費(校內停車費等),均由投標廠商自行負擔。
(三)不當之解釋:除另有正式書面解釋或說明外,無論機關之員工、技術服務廠商或其代表,均無權對各種招標文件之意義,作任何口頭之說明或解釋。任何口頭說明或解釋,均對機關無任何約束,或限制其在契約範圍內自由行使其職權。
(四)得標廠商日後所提報之圖說規範等應依「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實施要點」應用標準施工綱要規範、製圖手冊及相關e化措施辦理。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福順路500號;臺中市郵政76號信箱、電話:04-246155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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