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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404臺中市北區雙十路一段16號第二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04臺中市北區雙十路一段16號文書組收
廠商資格摘要
凡政府登記合格之營造業(請參照營造業法第6條及承攬限額規定)。(1)公司行號登記證明: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證明文件並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2)納稅證明:最近一期之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影本〕(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附加說明
1.本案整修之聯外道路區域日常均有本校教職及自來水公司車輛需通行情形,考量施作期間仍須維持進、出動現之暢通,施工廠商需採取分段施工或鋪設鋼板等其他方式,並於決標後於施工協調會邀請使用管理單位共同討論出最佳施工順序及方案,故本案除編列有交通安全設施及維護費(含現場指揮交管人員人事費)外,投標廠商已知悉於投標前現場評估有關施工期間材料、防護費(含調撥調整),並計入包商及利潤管理費內計算。
2.旨案各項項次修繕工程清單之報價,投標前本公司已確實審閱工程招標文件和標價清單明細表,並知悉如有疑義應於投標前提出,俾後續工程之進行;另知悉該道路界接面均屬責任施工範圍並確實達成履約期間校方與水公司車輛通行之需求,已詳閱標單書圖及契約內容並親赴現場勘查後,再行填載標價。
3.填報標單前,務必先詳閱本案之計算式、施工圖說與規範,填載「投標標價總表、詳細價目表及單價分析」,並將「數量計算表」計算式確認無誤後蓋章以示負責併於單價分析表之後,並已知悉未檢附或缺漏者視為不合格標。
4.投標文件所載總標價之文字與號碼不符時,以文字為準。如以文字為數次表示之總標價不一致時,以最低額為準。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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