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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404臺中市北區雙十路一段16號第二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04臺中市北區雙十路一段16號文書組收
廠商資格摘要
凡政府登記合格之營造業(營造業法第6條規定)或室內裝修業。(1)公司行號登記證明: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證明文件並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2)納稅證明:最近一期之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影本〕(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附加說明
一、本案尚有(一)細水霧消防設備裝配及(二)3∅220V配線(含1、2次側),廠商應於施工及品質計畫書中陳報分包廠商,配裝並經消防設備師查檢施工品質及簽證、配線迴路則應為領有合格之乙級室內配線技術士施工並經電機技師查檢施工品質及簽證,以上要求所需費用均內含於廠商利潤及管理費內,本校不另付費。
二、廠商應就履約標的於本校文書組(場所)、檔案庫房整修工程(期間)由廠商會同監造單位、使用管理單位辦理(一)現場第一階段文書組辦公遷移事宜與確認、(二)細水霧消防設備裝配及(三)3∅220V配線(含1、2次側),廠商應於施工及品質計畫書中陳報分包廠商,配裝並經消防設備師查檢施工品質及簽證、配線迴路則應為領有合格之乙級室內配線技術士施工並經電機技師查檢施工品質及簽證。 (條件)下辦理試車、試運轉或試用測試程序,以作為查驗或驗收之用。
三、本案工區內拆除之財產(設備或器材以整組為單位)點交並移至本校指定儲放之場所(本校保管組庫房):(一)分離式冷氣機5組及PLC控制總成含箱體1組(拆機前應收冷媒並保持良好設備狀態,冷媒管除外)。(二)風管式排風機(含風管)。(三)吊扇1組現場指定位置復原。以上設備均於開工前點交時測試,以釐清並確認責任歸屬。
四、本案經第1次重大變更後已2次招商均無廠商投標,經設計監造單位洽使用單位完成招商項目檢討做第2次重大變更,案屬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經『重大變更』後辦理招商公告,依政府採購法第18條第1項及第19條規定,公開徵求3家以上廠商書面報價招標辦理比價或議價。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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