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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404臺中市北區雙十路一段16號第二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04臺中市北區雙十路一段16號文書組收
履約期限
指定自108年7月1日辦理開工,並自開工日起45日曆天竣工。
廠商資格摘要
凡政府登記合格之廠商營業項目有消防安全設備檢修業之公司行號並檢附(1)公司行號登記證明: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證明文件並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2)納稅證明:最近一期之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影本〕(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3)廠商聘僱合格消防設備師(士)證照2人(並應指定其中1人為本案工地負責人)、乙級以上室內配線技術士1人及前揭相關人員勞健保投保資料。(4)若於有效期限內之全球化廠商參加本勞務採購案者,請檢具證明文件,以憑辦理優惠事宜。(5)「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1年1月13日工程企字第10100017900號函修訂):切結書1。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務必赴現場勘查動線及範圍後再行填報標價,並請務必填載標單總表、詳細價目表及用印。
b.承商應遵照該管理單位規定點交後接管工區場地及確實做好相關環安衛規定、噪音管制及教育訓練等。
c.施工期間提供獨立出入口並做工區管制(與本校宿舍區分流管制使用),假設工程廠商應納計入投標報價;如涉介面施工需求,於施工中洽軍訓暨生活輔導組管理室申請。
d.廠商應自決標日起7日內完成履約保證金繳交、空氣污染防制規費期初申報及安裝工程綜合險投保事宜(開工前完成施工、品質、勞安計畫書及材料送審事宜),並指定108年7月1日場地點交及開工,自開工日起45日曆天內應全部完工。其他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均計入工期,並俟驗收程序完成且無其他待解決事項後,無息給付契約價金總額之100%。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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