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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工程期間內屬總價契約隱蔽不可逾期部分或非屬檢修申報缺失項目,為達功能而有修復需要者,經報請設計監造會同機關管理單位人員確認程序,循契約變更追加減程序者,以不逾原決標金額二分之一為增購上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404臺中市北區雙十路一段16號第二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04臺中市北區雙十路一段16號文書組收
廠商資格摘要
凡政府登記合格之廠商營業項目有消防安全設備檢修業之公司行號並檢附(1)公司行號登記證明: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證明文件並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2)納稅證明:最近一期之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影本〕(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3)依消防法第7條第1項及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設置之消防安全設備,其裝置、檢修應由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為之;應檢附公司聘僱之合格消防設備士或設備師專技證照影本一張及公司聘僱加投保勞保影本資料。(4)若於有效期限內之全球化廠商參加本勞務採購案者,請檢具證明文件,以憑辦理優惠事宜。(5)「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1年1月13日工程企字第10100017900號函修訂):切結書1。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投標廠商之標價高於公告之預算者,為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視為不合格標。
2.依消防法第7條第1項及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設置之消防安全設備,其裝置、檢修應由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為之;應檢附公司聘僱之合格消防設備士或設備師專技證照影本一張及公司聘僱加投保勞保影本資料。
3.請務必詳閱招標須知、補充說明及工作說明書並親赴現場實地查看完成後,再進行填報標價。
4.本採購無統一帶看,請於出發日三天前(不含六、日及連續假期)期約(聯絡人另列如下)並準時赴約;另本案已完成各項查檢,廠商申請進入現場查勘請勿攜帶任何檢測工具,以團進團出原則並依本校中興堂館方人員規定,以免發生誤會。
5.預約查看場地(管理單位產業營運組):中興堂張婉如小姐04-22232225#3103,公務手機:0978-832370(下班後及例假日恕不受理)。
6.招標書圖疑義(設計監造單位):天際線防火科技有限公司劉俊龍消防設備師04-24733007(本案已詳實提供107年下半年度檢修申報書、申報書附圖、0930618中興堂室修消防安全設備審定核准圖、中興堂消防安全設備發包圖說及現況編碼表,標價清單及書圖均詳加註記與說明,請恕不就採購內容逐一說明或回答;決標後本校提供違反消防法案件展延委託書、臺中市政府消防局消防安全檢查不合規定限期改善通知單、違反消防法案件改善計畫書交由得標廠商辦理施工中展延)。
7.工程期間之工地保管:本場地整修消防設備期間,中興堂仍有駐館人員,進出館舍以團進團出為原則(08:00~17:00間),並由廠商指定專責消防設備技術人員(消防設備師或設備士,二擇一)為固定領班及聯絡人,並負連帶管理之責;本校配合本次消防改善配合開放六、日施工,如不進場施做(工期照算),務請先行告知(決標後開立LINE群組作為即時溝通平台)。
8.囿於本案場館特性及狀態,開工前請廠商點交現況(進場前損壞請拍照列印存證),施工進行中請確實做好場地防護(納編費用),退場時請做好清潔復原及吸塵作業(納編費用),維修期間廠商所備重要器材、器械及廢材無法存放於館內,故預算有納編租賃租金(20尺貨櫃屋一座、施工圍籬)以應檢修期間廠商重要貨品器材之儲放之用。
9.本案移動式鋼管施工架(租用;符合國家標準CNS4750同等以上之鋼管施工架),拒絕以自走車辦理高處作業為原則(考量場地地板現況及特性);廠商如有需求,需事前報備並提報場地防護計畫(如:帆布、木板及地墊等鋪設及防護),需經監造單位及權責管理單位審查同意。
10.本案消防設備改善所稱日曆天係以本案所提供之可供施工日數計算(周末假日均計入),惟考量民俗國定連續假期均不計入工期與不得施工;地下室體適能教室因均排有課表(如附表),每週僅W一:13:00~17:00、W六:08:00~12:00及W日:13:00~17:00可以施做,濾波墊應予防護並應逐次清理現場,以免學生受傷。
11.請依設計監造單位設定之停留檢驗點確實做好廠商自主檢查查驗點、安衛查驗點及報請監造單位停留點檢驗之執行並做成書面紀錄。
12.善後清潔的復原程度:舉凡施工動線及施做範圍所造成之污損均屬之。
13.消防缺失改善複查:廠商應於預定竣工前取前置量事前辦理「臺中市消防局現場複(查)驗作業申請」,並俟複查驗完成取得複查合格證明後本校始辦理驗收程序。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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