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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項目及內容:以合於本案招標預算內辦理既有工項之排風設備工程增購(含不鏽鋼防水百葉窗),依契約規定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增加達30%以上時,其逾30%之部分,應以契約變更合理調整契約單價及計算契約價金。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404臺中市北區雙十路一段16號第二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04臺中市北區雙十路一段16號 文書組收
履約期限
自決標次日起7日內開工並自開工日起80日曆天完工
廠商資格摘要
凡政府登記合格之營造業或土木包工業。(1)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得以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列印資料代之)。(2)有效之營造業同業公會會員證影本。(3)營業稅納稅證明影本。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務必赴現場勘查動線及範圍後再行填報標價,並請務必填載標單總表、詳細價目表及用印。
b.承商應遵照該管理單位規定點交後接管工區場地及確實做好相關環安衛規定、噪音管制及教育訓練等。
c.施工期間應保留獨立出入口區供本校教學訓練使用,如有分段施工部分應納計入投標報價。
d. 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7日內繳交履約保證金、空氣污染防制規費期初申報及營造綜合險投保事宜,並指定自決標次日起第7天辦理場地點交及開工,自開工日起80日曆天內應全部完工,其他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均計入工期,並俟驗收程序完成且無其他待解決事項後,無息給付契約價金總額之100%。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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