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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預算金額計新臺幣1,300,000元整,契約中明訂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項目及內容:本採購案於契約期間內(即106年12月31日),因使用單位原提預算用罄,得視實際需要及廠商履約情形與廠商以原契約條件、原各項目價金辦理後續擴充採購;後續擴充期間為合約有效期內,後續擴充金額以本案公告之採購金額為上限,即新臺幣1,500,000元整為限(含按裝工程綜合保險費)。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404臺中市北區雙十路一段16號第二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04臺中市北區雙十路一段16號
履約期限
自決標次日起第7日開工至106年12月31日止或預算用罄止
廠商資格摘要
凡政府登記合格之廠商營業項目有消防安全設備檢修業之公司行號並檢附(1)公司行號登記證明: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證明文件並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2)納稅證明:最近一期之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影本〕(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3)若於有效期限內之全球化廠商參加本勞務採購案者,請檢具證明文件,以憑辦理優惠事宜。
附加說明
本案屬招標標的在二項以上之開口契約,機關依採購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採最低標決標,其因履約期間數量不確定,以各項單價及其預估需求數量之乘積加總計算,決定最低標。決標後以各品項單價按依實際需求通知廠商檢修、供貨、按裝。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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