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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12臺北市北投區明德路365號行政大樓三樓貴賓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2臺北市北投區明德路365號
廠商資格摘要
(1)押標金繳納證明(新台幣10萬元整)。
(2)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3)廠商納稅之證明: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
(4)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5)丙級(含)以上冷凍空調業及甲級電器承裝業(投標廠商需同時具以上兩種資格)。
(6)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最近三年之電腦機房建置實績)。
(6)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完工驗收證明)。
(7)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8)投標廠商須具備NCC國家乙級(含)以上電信工程業登記執照。
(9)投標廠商參與本案之人員需具備本國認證之室內配線技術士證照或電匠證照(請檢具相關資料影本)。
(10)投標廠商聲明書。
(11)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之切結書1。
(12)投標標價不適用物價指數調整條款聲明書。
(13)電子領標者請檢附電子領標憑據。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4.廠商信用之證明。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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