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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機關得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就廠商在本契約內所提供之各項服務,得視得標廠商履約情況,保留向得標廠商2次後續擴充增購之權利(每次一年,共三年),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故本案採購金額預估為88萬5,780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台北市北投區明德路365號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行政大樓三樓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2臺北市北投區明德路365號行政大樓一樓文書組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105年12月1日至106年10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自98年4月13日起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再做為證明文件〕。
(2)廠商最近一期納稅之證明。
(3)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登記執照。
(4)用電設備檢驗維護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有效期之會員證書。
(5)服務建議書一式9份。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附加說明
(一)投標廠商應於投標前詳閱招標文件,並詳為估算其標價,另得自行赴相關履約地點勘查。投標廠商因投標所需之任何費用,不論本標案有無決標,均由投標廠商自行負擔。
(二)本採購係屬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決標之採購案,投標廠商應依招標文件規定,並填妥採購標單兼切結書(含詳細價目表),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或簽署後,併同其他資格文件影本密封投遞(各段標之標封分別裝封並標示內含資格標、規格標或價格標),服務建議書無須密封。
(三)投標廠商應依照公告開標之時間及地點(招標機關不另行通知),由負責人或代理人攜帶授權書正本參與開標簡報,並依招標機關要求出示之。廠商負責人如未到場或代理人未攜帶授權書正本,視同放棄參與開標或當次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或簡報之權益。
(四)截止投標日或開標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或本機關另有公告者外,依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http://web.pcc.gov.tw/)下載專區/颱風天等標期/公布之「因應颱風等災變部分地區停止上班,各機關招標公告之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是否延期處理原則」選擇適當之處理方式。
(五)機關對招標文件內容有所更正、不予開標決標、延期開標、取消採購之情形者,將登載於政府電子採購網,請各領標廠商於原訂投標截止期限前至該網址詳閱公告附加說明,以確保自身權益。
(六)廠商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不明瞭事項,請逕洽本案招標機關:總務處營繕組(02-28227101分機2552)張先生。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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