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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若得標廠商於承作時間內施作品質及配合度均符合合約內容(並未處以罰款者),本案以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之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以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擬保留增購之期間:1年。擬保留增購之金額上限:2,275,000元;另若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後續擴充之權利,若因實際執行情形或經費未能核定等原因而未能辦理者,機關得於1個月前通知廠商)。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標單為每份新壹幣200元;公告期限內上班時間(09:00-1600),請先來電洽詢事務組張小姐分機:1524
履約期限
自109年1月1日起109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營業項目與本案相關者):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前項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不允許合作社參與投標。
(二)納稅證明文件: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規範釋疑】總務處陳榮彬先生。電話:(07)8060505轉1504。
廠商對招標文件如有不明瞭之處,請於為公告期限內,現場勘查及電洽時間:上班時間週一至週五9:00-16:00。;規範釋疑聯絡人:陳榮彬先生。電話:(07)8060505轉1504
【投標釋疑】 事務組張小姐。電話:(07)8060505轉1524。傳真:(07)8062414
現場標單為每份新壹幣200元;公告期限內上班時間(09:00-1600),請先來電洽詢事務組張小姐分機:1524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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