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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6565@fsvs.khc.edu.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本校中正樓三樓小會議室(高雄市鳳山區文衡路51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30高雄市鳳山區文衡路51號總務處
履約期限
應於機關決標日次日起15日曆天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70日曆天內竣工。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投標廠商之資格:綜合營造業或室內裝修業或設立於高雄市或毗鄰縣市之土木包工業。
(二)證明文件:投標廠商應提出之資格證明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以影本為原則,廠商所提出之資格文件影本,本機關於必要時得限期通知廠商提出正本供查驗,查驗結果如與正本不符,係偽造或變造者,依採購法第50條規定辦理。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廠商納稅證明(營業稅或所得稅)
3、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依式填寫並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
4、營造業(或土木包工業)登記證。(室內裝修業免)
5、建築物室內裝修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施工技術人員證照資料。(營造業、土木包工業免)
6、當年度公會會員證。
7、切結書(詳招標文件之廠商參與公共工程法律責任及切結書內切結書1)
8、服務建議書。
附加說明
1.本案契約書由得標廠商印製,並負擔製作費用。倘印製內容有模糊不清等情事,應抽換更正。
2.空氣汙染防治費由得標廠商負責辦理申報,並由廠商先行代墊該筆費用,廠商支付後請出具領據及繳費證明文件正本向本校申請支付。得標廠商若有延遲代繳而生滯納金,由廠商自行負責,不得向本校請領。
3.教育部政風處,住址:10051台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臺北郵政8之44號;電話:02-77365837、傳真:02-23976940。
4.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或於開標後依機關通知再行提出,無法提出者,得依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發現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或第50條第1項第7款「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之規定辦理。
5.本案為公開招標,並採資格、規格與價格一次投標分段開標。(詳投標須知)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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