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chen6565@fsvs.khc.edu.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校得視廠商履約情形,保留次一年度後續增購權利,以本年度決標單價及活動內容(或廠商提供更優規內容經校方審查同意者)請廠商續辦113年相同活動,廠商如基於物價波動等因素無法繼續承攬者,亦可拒絕繼續承攬。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本校中正樓三樓小會議室(高雄市鳳山區文衡路51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30高雄市鳳山區文衡路51號總務處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一)投標廠商之資格:凡政府登記有案之乙種(含)以上旅行業。
(二)證明文件:投標廠商應提出之資格證明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以影本為原則,廠商所提出之資格文件影本,本機關於必要時得限期通知廠商提出正本供查驗,查驗結果如與正本不符,係偽造或變造者,依採購法第50條規定辦理。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廠商納稅證明(營業稅或所得稅)。
3、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依式填寫並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
4、交通部頒發之乙種以上旅行業執照影本。
其他:附加說明
1.本案契約書由得標廠商印製,並負擔製作費用。倘印製內容有模糊不清等情事,應抽換更正。
2.教育部政風處,住址:10051台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臺北郵政8之44號;電話:02-77365837、傳真:02-23976940。
3.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或於開標後依機關通知再行提出,無法提出者,得依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發現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或第50條第1項第7款「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之規定辦理。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國立鳳山高級商工職業學校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