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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30高雄市鳳山區文衡路51號總務處
履約期限
決標日次日起7日內開工,並於107年12月20日以前竣工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之資格:綜合營造業、設立於高雄市或毗鄰縣市之土木包工業或與本工程相關行業。
(二)證明文件:投標廠商應提出之資格證明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以影本為原則,廠商所提出之資格文件影本,本機關於必要時得限期通知廠商提出正本供查驗,查驗結果如與正本不符,係偽造或變造者,依採購法第50條規定辦理。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廠商納稅證明(營業稅或所得稅)。
3、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依式填寫並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
4、營造業(或土木包工業)登記證。(其他行業免)
5、當年度公會會員證。
6、切結書(詳招標文件之廠商參與公共工程法律責任及切結書內切結書1)
附加說明
1.本案契約書由得標廠商印製,並負擔製作費用。倘印製內容有模糊不清等情事,應抽換更正。
2.空氣汙染防治費由得標廠商負責辦理申報,並由廠商先行代墊該筆費用,廠商支付後請出具領據及繳費證明文件正本向本校申請支付。得標廠商若有延遲代繳而生滯納金,由廠商自行負責,不得向本校請領。
3.得標廠商於申報完工時,應併完工報告書提供施工前、中、後清晰現況照片2份(含電子檔),供本校驗收時核對。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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