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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原採購相關項目及以原預算金額為上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80澎湖縣馬公市中興里民族路63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80澎湖縣馬公市中興里民族路63號本校總務處文書組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營業項目「庭園、景觀工程專業營造業」、「土木包工業」、「丙等綜合營造業」以上或得以承攬與本案有關工程之業務者(專業營造業登記證書、土木包工業登記證、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 2.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予投標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且該文件須足以認定投標廠商得從事上開資格規定之有關業務。得至經濟部網站,網址:http://gcis.nat.gov.tw / ►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經濟部商業司─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列印代替);3.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紀錄證明。)4.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其屬已依規定繳納營業稅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營業稅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機關之核准公函或購票證明代之)
附加說明
1.請廠商於招標公告所定開標及議(比)價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2.訂於106年1月24日上午10時書面評選,廠商得免派員,當日下午4時整優勝廠商議(比)價。
3.決標日次日起15日內開工,開工前提報施工計畫書、品質計畫書、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4.植栽撫育期限為1年,詳契約書規定。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澎湖縣調查站(地址:880澎湖縣馬公市新明路77號;馬公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927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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