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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保留契約價金於108年12月31日前以標餘款後續擴充至採購預算上限金額之權利;另若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廠商資格摘要
1.經中華民國政府機關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請務必參照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檢附資格文件,另,營利事業登記證已非資格文件,若僅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者為不合格標)。
2.納稅證明文件影本,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3.廠商信用之證明。如最近半年無退票紀錄之金融機構證明文件(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六個月以內)。
4.投標廠商聲明書。
5.電子領標之廠商電子憑證證明資料
6.投標切結書。
7.委託代理授權書。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經中華民國政府機關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請務必參照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檢附資格文件,另,營利事業登記證已非資格文件,若僅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者為不合格標)。
2.納稅證明文件影本,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3.廠商信用之證明。如最近半年無退票紀錄之金融機構證明文件(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六個月以內)。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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