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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不含水管、電氣工程,或係已與水管、電氣工程分開招標之建築工程(建築標)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6/06/19
履約期限
本案於決標後7日內開工,自開工日起55工作天履約完成
廠商資格摘要
1.經中華民國政府機關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土木包工業以上綜合營造業之證明影本(請務必參照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檢附資格文件,另,營利事業登記證已非資格文件,若僅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者為不合格標)。
2.廠商信用之證明,如最近三年無退票記錄之金融機構證明文件(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六個月以內)
3.納稅證明文件影本,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4.投標廠商聲明書。
5.電子領標之廠商電子憑證證明資料。
6.投標切結書。
7.委託代理授權書。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經中華民國政府機關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土木包工業以上綜合營造業之證明影本(請務必參照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檢附資格文件,另,營利事業登記證已非資格文件,若僅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者為不合格標)。
2.廠商信用之證明,如最近三年無退票記錄之金融機構證明文件(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六個月以內)
3.納稅證明文件影本,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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