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cho-han@klvs.kl.edu.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02基隆市中正區祥豐街246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02基隆市中正區祥豐街246號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請參照廠商投標文件審查表依序由上而下檢齊) 無政府採購法規定不得參與採購或投標情形,且須提供截至投標日前曾經營與本採購案同性質或相當之履約實績證明(例如曾承攬公私立高中職以上交通車勞務服務),並請廠商檢附下列各項證明文件以供機關資格標審查之用:
1.上述截至投標日前履約實績書面證明文件(影本)。
2.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
3.納稅證明(影本)。
4.廠商信用證明(影本)。)
5.投標廠商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證明(無則免附)。
6.投標廠商聲明書。
7.投標及契約文件。
8.廠商切結書(4份)(正本)
9.押標金。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受理廠商檢舉之採購稽核小組連絡電話、傳真及地址與法務部調查局及機關所在地之調查處(站、組)檢舉電話及信箱:
(一)中央採購稽核小組,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地址: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
(二)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電話:(02) 77365529、77366007、傳真:(02)23583005、地址:台北市中山南路5號。
(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電話:(04)37061437、傳真:(04)23335545、地址:台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之4號號。
(四)法務部調查局檢舉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檢舉信箱: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
(五)基隆市調查站檢舉電話:(02)24663030、傳真:(02)24662455、地址:基隆市信義區崇法街220號。
(六)法務部廉政署受理檢舉相關資訊如下
1.檢舉電話:0800-286-586。
2.檢舉信箱: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
3.傳真檢舉專線:(02)2381-1234。
4.電子郵件檢舉信箱:gechief-p@mail.moj.gov.tw。
5.24小時檢舉中心地址:10048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
二、其他須知:
重要規定事項,廠商應熟讀,務請遵照辦理:
1.本採購採購標的之車齡規定:廠商提供之車輛之車齡,不得逾出廠15年,車身應明確標示設立許可字號、車號、出廠年份及載用人數,不得有塗銷或黏貼或模糊不清前述標識等情事,且不得以任何藉口或理由推拖或解釋。
2.另外,依據教育部與交通部102年7月4日會銜發佈之「學生交通車管理辦理」第5條之規定,有關本件採購案廠商提供之車輛,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出廠年限逾10年者:適用或準用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86條第1項第7款出廠逾10年遊覽車,應隨身攜帶合法汽車修理業出具之4個月內保養紀錄表影本之規定。
(2)出廠年限逾12年者:除依前款規定處理外,適用或準用上開規則第86條第2項出廠逾12年遊覽車,不得行駛經公路主管機關公告管制之山區公路,行駛高速公路時速不得逾90
公里之規定。
(3)本案勞務採購案租賃之學生交通車,請以出廠未逾10年者為優先,以確保學生乘車安全。
3.請廠商以裝設GPS設備之遊覽車為優先提供本校審查之對象,同時交通車內應於適當明顯處設置合乎規定之滅火器、行車影像紀錄、緊急求救設施及其他符合規定之安全設備,前項檢查紀錄及檢修紀錄,廠商至少留存一年,以備主管機關檢查之用。
4.廠商須檢附具有自有之相當設備之證明文件(即車籍資料)(備註:15年出廠之車輛定義:係指西元2005年8月1日至西元2019年7月31日出廠之車輛始為合格之車輛),將作為機關規格標審查之依據,倘投標廠商未提供未來自有履約車輛之車籍資料,得以租
賃、租賃承諾證明或採購中或得標後承諾採購證明代之。倘投標廠商未配合辦理,機關將視其為不合格標。
5.廠商提供自有車輛履約時,請檢附最近1年內(即西元2018年8月1日至西元2019年7月31日止)之車輛檢驗及保養紀錄表與機關,作為機關規格標審查之用,倘投標廠商不配合辦理,將視為不合格標。
6.機關考量投標廠商履約標的車輛若臨時有事故、或須送廠維修等其他臨時事故發生,因此允許投標廠商於履約始期前1日,得檢附超過本採購各分項所需車輛數「6輛」以內之備位車輛車籍資料送交機關審查,且須經機關審查通過之車輛,始得作為廠商有權調換車輛之依據,未經機關審查通過或廠商從未交付審查之車輛,未來履約期間禁止作為得標廠商臨時調換之車輛之用,廠商違規者,機關將視為廠商違約,本校必依契約「履約管理」罰責之相關規定辦理。
7.投標廠商所提供之駕駛人員(年齡須在65歲以下),具有職業駕駛執照,並且最近6個月內無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違規記點達4點以上,且最近2年內無肇事紀錄。但肇事原因事實,非可歸責於駕駛人者,不在此限。得標廠商須於決標後10日內檢附將派遣擔任本校交通車之駕駛人員最近1年內公立醫院或勞保指定醫院健康檢查之檢查結果表,送交本校審核。
8.廠商提供自有車輛履約時,廠商須於投標時檢附未來將可提供履約之車輛有效期間內之保險證明文件(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交付機關開標審查之用,倘投標廠商不配合辦理,將視為不合格標。
9.倘本機關之上級機關於決標後有任何有關各級學校委外交通車函示事項,得標廠商同意配合,亦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機關提出增加費用之請求。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基隆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02基隆市中正區義一路1號、電話:02-24252423、傳真:02-24289871)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基隆市調查站(地址:201基隆市信義區崇法街220號;基隆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466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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