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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不含水管、電氣工程,或係已與水管、電氣工程分開招標之建築工程(建築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261宜蘭縣頭城鎮新興路111號 行政大樓3樓行政會報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61宜蘭縣頭城鎮新興路111號 行政大樓一樓總務處文書組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一)廠商基本資格:依法設立之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或防水工程專業營造業。並符合「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之規定。
(二)基本資格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或專業營造業登記證書影本)。
2.有效期限內之綜合營造業或專業營造業公會會員證。
(三)應檢附與招標標的、履約能力有關之證明文件:
1、最近一期有效納稅證明文件(如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替。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2、信用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或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等影印本。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聲明書第一至十三項應逐項填寫,投標人欄位應加蓋廠商名稱及負責人印章);如係屬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應填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以符規定。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附加說明
1.投標廠商應先行就現場環境進行評估檢視,不得於得標後藉故任何理由增加費用。
2.在開標過程中,因臨時特殊情事經本校認為足以影響採購公平性時,本校得中止開標作業。
3.得標廠商無力完成本工程或無正當理由而停工時,本校得動用其未領之契約價金或其他掌握之有關款項以維契約之履行,如有不足時,得標廠商應負責賠償,並視為不履行契約。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國立頭城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宜蘭縣調查站-(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津梅路52號;宜蘭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928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