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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不含水管、電氣工程,或係已與水管、電氣工程分開招標之建築工程(建築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61宜蘭縣頭城鎮新興路111號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E101011綜合營造業(丙等以上)、E103111防水工程專業營造業。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廠商之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得以經濟部-全 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
列印登記資料,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其營業項目須具備得承攬本採購之項目,且非
屬政府採購法第103條所稱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之廠商(營利事業登記證已不再作為證明文
件)。屬特許行業者應另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登記證明文件。
2、最近一期或前一期營業稅納稅資料影本;新設立或無營業之廠商可憑稅捐機關核發有關證明文
件。
3、截至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之金融機構證明文件。
4、具營建防水技術士-薄片系、烘烤系防水施工人員證書,(應檢附技術士執業證照及該公司勞保資料3個月以上)
5、相關同業公會會員證(效期內)。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投標廠商應先行就現場環境進行評估檢視,不得於得標後藉故任何理由增加費用。
2.在開標過程中,因臨時特殊情事經本校認為足以影響採購公平性時,本校得中止開標作業。
3.得標廠商無力完成本工程或無正當理由而停工時,本校得動用其未領之契約價金或其他掌握之有關款項以維契約之履行,如有不足時,得標廠商應負責賠償,並視為不履行契約。
4.依採購法第76條,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除屬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者外,不適用申訴制度。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宜蘭縣調查站-(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津梅路52號;宜蘭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928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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