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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61宜蘭縣頭城鎮新興路111號總務處文書組
廠商資格摘要
(一)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
應符合「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三條規定依法設立之建築師事務所,且未受主管機關停業處分在案者。及非屬政府採購法第103條所稱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之廠商
(二) 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公司登記証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証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全國建築管理資訊系統入口網」之登記資料下載並加蓋大小章之證明文件(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請廠商依前述規定辦理,勿以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2.納稅證明文件。
3.自然人繳納綜合所得稅 證明者: 最近一 年綜 合所得 稅繳 稅證明 。若不及提出最 近一 年證明 者, 得以前一 年之納 稅證明代之。
4.建築師證書影本、開業證明書。
5.當年度有效之公會會員證。
6.截至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之金融機構證明文件。
7.廠商聲明書。
8.切結書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資格標開標日期:依招標公告所訂之開標日期。如因颱風等原因依「因應颱風等災變部分地區停止上班,各機關招標公告之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是否延期處理原則」辦理。
(二)服務建議書評選日期:開標後一星期,預計109年12月29日,時間另行通知。(經資格審查合格之廠商始得參加評選)
(三)服務建議書一式12份。
(四)109.12.1修正契約第十四條。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宜蘭縣調查站(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津梅路52號;宜蘭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92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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