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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renwu1118@tcvs.ilc.edu.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61宜蘭縣頭城鎮新興路111號
履約期限
本通知日之次日起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70日內完工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室內裝修業或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廠商之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得以經濟部-全 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列印登記資料,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其營業項目須具備得承攬本採購之項目,且非屬政府採購法第103條所稱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之廠商(營利事業登記證已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屬特許行業者應另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登記證明文件。
2、最近一期或前一期營業稅納稅資料影本;新設立或無營業之廠商可憑稅捐機關核發有關證明文件。
3、無退票證明。
附加說明
1.投標廠商應先行就現場環境進行評估檢視,不得於得標後藉故任何理由增加費用。
2.在開標過程中,因臨時特殊情事經本校認為足以影響採購公平性時,本校得中止開標作業。
3.得標廠商無力完成本工程或無正當理由而停工時,本校得動用其未領之契約價金或其他掌握之有關款項以維契約之履行,如有不足時,得標廠商應負責賠償,並視為不履行契約。
4.得標廠商於工程驗收後提供工程縮時攝影成果紀錄。
5.第一次更正公告:更正施工圖說與總表、明細表及單價分析表,並重新上傳施工圖說與總表、明細表及單價分析表之文件。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宜蘭縣調查站(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津梅路52號;宜蘭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92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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