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kari5680@tchcvs.tw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否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是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廠商資格摘要
政府登記合格未受停權或停業權處分之旅行業(J902011),檢附以下證件: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2.最近或前一期繳稅證明文件4.有效期限同業公會會員證明文件5.交通部核發之旅行業執照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1.電子領標:請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http://web.pcc.gov.tw/下載招標文件(電子招標文件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篡改)。投標時應檢附列印之電子領標繳費憑據。
收受報價單或企畫書方式及地點
請於投標期限前將投標文件以郵遞寄達或專人送達本校總務處收發(時間以收發登記桌登記時間為憑,逾期(時)者無效)。
投標文件及評審相關規定
評選項目、評選標準、評定方式等相關規定,請詳閱領投標文件。
決標原則
採用最有利標之精神,於開標當日審查廠商資格後,擇日(暫定106年1月4日)由符合資格廠商進行15分鐘簡報,經評選後擇符合需要者議價,或擇兩家以上最符合需要者依序辦理議價(當場辦理)。
簽訂契約
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日或接獲本所通知保留標得標日起7個辦公日內至本校辦理簽約手續;未經本校所同意而逾期不辦理簽約者,視為拋棄得標,並依政府採購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註]:廠商如以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履約保證金者,機關得視該銀行之債信、過去履行連帶保證之紀錄等,經機關審核後始予接受。廠商押標金轉為履約保證金時,亦同。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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