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411臺中市太平區坪林里中山路二段57號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郵寄或由專人送達(於截止投標期限前寄達或送達)本校總務處營繕組
履約期限
申報開工之日起350日曆天內完成全部工程
廠商資格摘要
詳本工程採購投標須知第64條。
(一)一般規定
1、本採購允許廠商採共同投標,共同投標廠商各成員之基本資格需符合本條所列投標資格規定,但不允許同業共同投標,即單一業別僅允許一家廠商參與共同投標;如採單獨投標,則投標廠商本身應符合本工程採購投標須知第64條所列所有資格規定。
2.投標廠商若採共同投標,須由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作為代表廠商。
(二)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應依下列規定檢具證明文件:
1、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丙級(含以上)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公司設立登記表或最新變更登記表。
(2)廠商納稅之證明: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徴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2、甲級電器承裝業及甲等自來水管承裝業: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需持有甲級電器承裝業及甲等自來水管承裝業登記證或最新變更登記表。
(2)廠商納稅之證明: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徴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附加說明
1.履約保證金:得標總價百分之十。
2.本工程投標廠商得至現場實地勘查。
3.其餘詳見投標須知。
4.採用郵寄投標方式者,投標廠商應自行於標封註明所投工程名稱並於招標公告規定截止投標期限前寄達臺中市太平區中山路二段57號本校總務處營繕組收,以本校收發室戳章時間為準,任何延誤自行負責,逾時概不受理。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福順路500號;臺中市郵政76號信箱、電話:04-246155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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