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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本採購含續約3次(後續擴充),每次續約1年,其續約3次期間為109年11月1日至112年10月31日止,廠商如須續約應於每年度契約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以書面提出申請,並經機關客觀考核,未有不符合項目者,始可續約,續約以3次為限,機關保有續約與否權利。(二)續約3次 (後續擴充)之預算金額為新台幣3,120,000元(每年續約預算金額1,040,000元)。(三)續約3次 (後續擴充)以原契約項目、單價及條件辦理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於截止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至本校總務處營繕組。
三、
履約期限
108年11月1日至109年10月31日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具有承攬本採購案資格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設立或營業登記證、工廠登記證、行業登記證、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暫停營業廠商不得參與投標)。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二)廠商納稅證明:營業稅繳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本項適用於依營業稅法須報繳營業稅者之情形)。
附加說明
一、不提供現場領標,僅提供電子領標。
二、
資格開標地點
本校行政樓1樓A109會議室。
四、
評選會議時間及地點
108年9月20日(星期五)下午2時0分於本校行政樓2樓A213會議室。
五、
其他
1.截止投標日或開標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或開標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開標時間代之(餘詳招標文件)。
2.評選會議簡報次序以標單收件時間順序決定之。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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